我于2019年5月购买榆林市泰发祥高新御府房屋一套,合同定于2020年5月1日交房,实际公告6月8日交房,同年7月22才组织竣工验收,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处以工程合同价2%-4%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高新御府10号公寓楼住户越过规划用地红线,使用小区公共设施所涉及侵权问题本人已向榆林市规划局咨询清楚,开发商理应作岀侵权后的处理事项,之前其它业主们也多次向本地12345及百姓问政等多渠道投诉开发商预售前宣传与实际交房各项设施严重不符,本人又在陕西省网上信访平台投诉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而责任单位(榆林市住建局)对此问题视而不见,或敷衍答复,或推诿,未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执行,明显不作为,包庇开发商(在送达回证里把已修建成的公寓说成酒店),至今未落实相关赔偿与交房事宜,导致本人仍未收房。望上级上部门倾听业主的合法诉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只盼早日收房。
榆林市住建局包庇开发商违规行为
馨馨小屋
2021-01-0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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