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自来水未征求百姓意见突然涨价

洛南老实人
2021-01-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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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洛南县水利局、洛南县自来水公司在未征询社会意见、未公开进行听证的前提下以县发改局一纸批复突然通知涨价,请问政府,涨价是否合理?为什么没有进行公开听证情况下就涨价?涨价的这部分到底是什么原因?居民小区都是预售水费,怎么实现阶梯收费?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只顾上涨价收费,老百姓的权益谁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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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反馈 2021-01-2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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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县城区自来水调价有关问题 水利局回复
洛南县
2021-01-26 11:07

洛南县水利局回复:根据民生热线市民反映洛南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上调一事,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  城区自来水调价审批情况

(一)  文件批复情况

根据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做好我市城镇自来水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发改发〔2020〕350号)和洛南县发展改革局《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快做好我市城镇自来水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洛发改发〔2020〕312号)文件精神,县水利局向县发改局上报《关于调整我县自来水价格标准的报告》,县发改局于2020年10月对洛南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了批复。

(二)  本次县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照省、市政策规定增加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增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基本水价不变,水资源税不变。居民生活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70元/吨调整为3.55元/吨。(其组成为:基本水价2.40元/吨、水资源税0.30元/吨、污水处理费0.85元/吨。)

(三)按照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4]70号文件规定,参照毗邻地区现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洛南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及水价

第一档水量144吨/户?年(12吨/户?月),用水价格为3.5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2.4元/吨、水资源税0.30元/吨、污水处理费0.85元/吨。)

第二档水量区间为145-215吨/户?年,用水价格为4.7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3.60元/吨、水资源税0.30元/吨、污水处理费0.85元/吨。)

第三档水量为216吨/户?年及以上,用水价格为8.3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7.20元/吨、水资源税0.30元/吨、污水处理费0.85元/吨。)

阶梯水价执行过程中,居民生活用水按年期执行阶梯水价。即在收费周期执行过程中,年用水量在144吨以下(含144吨),按照一档水价3.55元/吨标准执行;年用水量在215吨以下(含215吨),其中144吨按照一档水价3.55元/吨标准执行,超出144吨部分按照二档水价4.75元/吨标准执行;年用水量超过216吨,其中144吨按照一档水价3.55元/吨标准执行,145-215吨(含215吨)按照二档水价4.75元/吨标准执行,超过216吨(含216吨)以上部分按照三档水价8.35元/吨标准执行。

(四)我县积极推行阶梯水价是贯彻国家深化资源价格改革、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市发改委商发改发〔2020〕350号文件,到2020年底要全面完成污水处理费调整达到最低要求标准、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  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依据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38号)文件精神之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二)  调定价政策依据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在《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之内,但本次城区自来水基本水价部分未做调整,故不需召开听证会;污水处理费属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不在《陕西省定价听证目录》之内,故不需召开听证会,且按照商洛市发改委商发改发〔2020〕350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底要全面完成污水处理费调整达到最低要求标准,即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三)居民阶梯水价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70号)文件精神,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水量要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按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要能够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按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各级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不包括代征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实施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自来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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