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屈爱宁,女,今年50岁,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办大泉村村民。本人1992年结婚,生有一子,丈夫是城镇户口,我和儿子的户口一直在村上。由于家里没有住房,婚后一直租房居住,曾向村组递交了宅基地申请,2006年1月,马泉土地办批准了宅基地,并收取了1500元宅基地管理费,后因村上没有预留足够的庄基地,至今没有划拨。
2017年11月份,村上开始整体拆迁。我们母子要求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经村民代表、村委会研究,同意予以补偿和安置,并上报马泉办事处。马泉办事处经调查认为情况属实,2020年6月18日,在给秦都区拆迁办的“情况说明”中写道:请求(秦都区)拆迁办按照相关拆迁政策核查处理。但是,让我们母子俩没有想到的是,秦都区拆迁办的答复是:按村民待遇享受67平方米的安置价购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关于补偿的问题应找马泉办事处解决。不难看出,补偿的皮球又被踢了回来。从2018年1月开始,我无数次往返于信访、纪委、妇联、秦都区拆迁办、马泉办事处等单位申诉,目前仍没有结果。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秦都区拆迁办的做法剥夺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关注此事,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