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交警乱执法乱罚款 望关注解决!

张冠虎
2020-12-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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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我驾驶小型汽车在山阳县中村交警队辖区,与叶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剐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轻微车损。报警后交警勘察现场,后带回交警队处理,我负次要责任,交警处罚双方各200元,不交罚款不给开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认定书保险公司无法受理理赔。我问交警为啥罚款,交警说这是电脑系统裁定的。中村交警这种做法普遍在,只要交警出动无论事故大小、无论责任大小,都是各罚款200元,这种做法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请上级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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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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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12-22 09:37
已转交 2020-12-23 17:02
已反馈 2021-01-06 15:02
已反馈 2021-01-0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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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交警乱执法乱罚款 交通管理大队回复
山阳县
2021-01-06 15:02

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回复:经核查,2020年12月14日8时05分许,反映人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在345国道1552公里900米路段,与叶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叶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贵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因为双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山阳县交警大队中村中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各处罚200元罚款,符合处罚标准,不存在交警乱执法、乱罚款问题,所以网友反映的问题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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