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西安优享逸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单承租人)租住的位于丈八六路的盛泽万家灯火小区3号楼1801室,租住前承租人介绍厨房和卫生间为公共设施,合租人共同使用。租住人入住后发现厨房被承租人租住给合租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租住人无法使用公共区域,租住人找中介协商,中介答应处理此事,至今仍未解决。租住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未发生的费用及押金,但承担人拒绝。
实事依据:
1. 根据合同第五条5-5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将在 《房屋附属设备交接清单》 中列明,该清单将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 根据合同第十条10-2.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且无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装修等,延迟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章 住房租赁行为规范 第十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循以下标准:(一)最小出租单位标准。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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