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早上9点左右,在杨凌区老车站公共厕所旁边,陕D83W55车辆临时停车,原因车上亲人呕吐发作并伴有拉肚子,迫不得已临时停车等候。
车主一直未离开车辆,最多停1到2分钟,故车上人将车里小孩交给司机,由于车里太热,司机抱着小孩站在车外,刚下车,杨凌交警在没有警告将车开离的情况下,直接拍照处罚,当时车主一直解释,手上有小孩,车马上开走,但是执法交警不听解释,拍完照就走。
交警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而是直接处罚。
当车主找到交警队解释原因时,其中一位年龄大点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对当事人说道:你的驾照是买的吧。拨打部门电话一位女士未等话说完,就挂了电话。这就是人民警察的办事态度吗,这就是为人民服务吗,你们靠着人民养,却不办人事。
希望有关部门调查解决。本人将继续反应到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