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法院法律文书丢失 法院人员在场被告被打伤

用户_Pcrb
2020-09-0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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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杨文军,在2004年花八万元购买三爸杨德茂蒙家村房屋一座。2015年杨德茂反悔,要求本人退还房屋,并告上法庭。本人平民百姓老实本分无路可寻,经泾阳县泾干法庭审理判决,杨德茂退还八万元房款,本人退还房屋。当时本人不服,上诉咸阳中院,中院判定适用法律错误返回重审。而泾阳县法院重新审判后的结果竟然是要求本人无偿退还房屋。

在这期间也就是2019年3月,本人被强行带到泾阳法院,被迫签订协议(对方退还本人八万元房款,六万元装修费)因母亲病危,我认了。本人索要协议,法院不给,过后本人三番五次索要办案人员所让签协议,法院竟称丢失,再次口头要求本人2020年8月31日前退还房屋。8月31日,三名执法人员带领对方来我家,要求搬出,因老父亲患重病,不敢受打击,本人就想配合法院工作。就在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本人被打伤。

2004年本人所购买房屋有村委会的组长证明和全村百分之八十以上村民的证明,法院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能给我们普一下法吗?案件协议如果真丢失是否应该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法院怎么可以一边判无条件退换房屋,一边又让双方签协议退款八万元购房款和六万元装修款,这又是什么操作?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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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人员在场被告被打伤 泾阳县政法委回复
泾阳县
2020-09-27 17:48

中共泾阳县委政法委员会回复:9月7日,网民在西部网《民生热线》留言,关于泾阳县法院有关问题的留言,我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县法院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杨文军被打伤的问题。

经核实,2020年8月31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申请执行人杨德茂及其女儿杨文也被通知到现场,进入现场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军的父亲和子女尚在家中,其个人的物品亦未腾出。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杨文军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随即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经县法院调解,申请人杨德茂同意被执行人杨文军将其个人物品存放在此,过后找地方搬走。在交房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德茂女儿杨文与杨文军的亲属发生了口角,最后发生肢体冲撞,为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县法院执行人员随即将申请执行人杨德茂带离执行现场,不存在被打伤问题。

二、关于县法院判决的问题。

经核实,反映人提出的村民证言,县法院调查,证人证言所陈述事实为听说、推测且证人均未实际参与原、被告(杨德茂与杨文军)购房一事,反映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县法院对证言不予采信。对照片能够证明两家关系和睦,但不能证明房屋买卖的事实。反映人主张2004年3月与杨德茂之妻口头协议,以8万元对价购买杨德茂的房屋,因两家当时关系融洽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未有收款收据,故反映人已将8万元交付给杨德茂之妻的事实,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成立。

三、关于双方协议退款的问题。

经核实,申请人杨德茂向县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杨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文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多此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杨文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积极配合法院履行义务。杨文军称判决与事实不符,执行干警告知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后经县法院多次协调联系将将被执行人杨文军口头传唤至法院,在县法院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杨文军于2020年6月底将位于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吉元村四组东临罗志元、西临魏新社、坐南朝北的房屋一院腾出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杨德茂,且保持房屋原貌不得损坏。二、由杨德茂给付杨文军房屋装修补偿费140000元。

2020年5月份杨文军打电话称暂时自己的房子还没有盖好,没有办法搬出,让县法院执行干警给申请执行人做工作看交房时间是否能往后缓一缓。县法院随即将申请执行人杨德茂、被执行人杨文军传唤到法院,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延缓两个月后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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