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建局不给补偿 占用公司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h123
2020-09-0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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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份,榆林市住建局新建长虹北路道路及排水工程时,需征用我公司所使用的763平方米国有土地。

2009年8月20日住建局给我公司送达拆迁通知书及补偿方案。我公司要求按补偿标准进行土地补偿可以征用。后因住建局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补偿协议也未能达成,导致道路施工工程修修停停。 2010年8月份住建局以我公司阻挡妨碍修路为由,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开庭前半小时撤诉。后住建局法律顾问高律师和我方沟通说:“你们不要阻挡修路工程,土地补偿为了要钱,不交土地出让金省的也是钱,如果你方再不阻挡修路工程,放弃土地补偿,榆林市住建局可以出面和榆林市规划局协调,在不补缴土地出让金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情况下,给我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此,我公司于2011年6月6日给向榆林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当时榆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要求我公司在申请书中写上同意放弃土地赔偿1.14亩,否则用工业用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专家评审会过不了,写上这个特殊原因,才有可能通过。

于是我公司给榆林市规划局写了放弃土地赔偿的申请,后规划局出尔反尔要求我们支付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规划许可证。住建局为了公共利益修建道路需要征用我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才能使用。榆林市住建局在未给我公司补偿分文的情况下,就占用我公司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显属违法。

住建局所持我公司放弃征收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住建局《关于驼峰北路、银沙北路、恒安东路土地房屋征地报告》中明确需要征用我公司土地761平方米合计1.14亩。现在,住建局在未支付土地补偿金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占用我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这是客观事实。其次,我公司放弃补偿是写给市规划局,并不是写给市住建局的。 第三,我公司放弃征用补偿款是有条件的,即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免交土地出让金,既然我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没有免交,那么,放弃征收补偿款就丧失了基础,住建局征用我公司所使用国有土地就应当支付征收补偿金。 第四、住建局所持代征路面的观点不能成立。我公司在1991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还没有长虹北路的规划,何来代征路面的说法。

我公司只能通过市长专线、百姓问政、省级主管部门、党风政风热线、新闻媒体、报纸杂志、新媒体、自媒体等合法渠道反映此事,依法维护我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直至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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