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经调查,金周鑫城项目3号楼确实存在逾期交房问题,我局房管所也曾多次督促开发企业抓紧施工。关于逾期交房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贵任。按照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逾期不超过6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部分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违约金不一致,每位业主参照自己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违约金金额),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共受人支付违约金(部分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造约金不一致,每位业主参照自己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违约金金额)。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条款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提交周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开发企业违规交房。金周鑫城开发商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米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未申报竣工验收,金周鑫城小区3号楼未进行消防专项验收,开发商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未申报竣工验收。
现我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已督促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尽快完善相关资科手续,尽快组织申报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