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芹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不作为 致使我儿触电身亡!

张爱民
2020-08-03 10:30
点击数:

榆林芹榆阳区河镇水掌村,无任何手续和安全措施,相关警示,致使我儿触电身亡,各相关部门推卸责任!!!

本人叫张爱民,榆林市米脂县人,(现居住榆林市已有8年)老婆李小娃今年50岁,常年患病,我有一儿一女,女儿叫张文霞,儿子叫张朝旭,今年25岁。儿媳叫崔拖男,今年22岁。孙女叫张静瑶,2周岁。儿媳目前怀孕4个月。

2020年6月30日,我儿张朝旭在芹河镇水掌村鱼塘钓鱼被高压线电打致死。该鱼塘属于芹河镇水掌村5组和6组共同管理,承包给巴拉素镇人刘艳山,承包期3年,刘艳山以收费形式让人开放式钓鱼,给鱼塘老板刘艳山以微信形式交款50元,有微信交款凭证,鱼塘没有任何经营手续以及安全措施和警告标志,高压线为国电,经过鱼塘铁围栏内有两根高压线电杆,电力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5组和6组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应该向外承包此鱼塘。芹河镇镇政府做为基层一级人民政府对鱼塘铁围栏内存在高压线电杆危险状态的事实没有尽到排查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安检制度挂在墙上是看的还是给老百姓办的,如果政府切实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完全不可能发生本起事故(祥见安检制度表)。

事情发生到现在没有一个人出来协调此事。当时鱼塘老板报案给青山路派出所,派出所和鱼塘老板要的四万埋葬费让我们先埋人,我们不接受。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5组和6组做为鱼塘的所有人和间接受益人,明知该鱼塘没有任何手续且没有尽到出租人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发生本起致人死亡的案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刘艳山是直接的受益人和管理人,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允许死者夜间在鱼塘铁栏内高压线底下钓鱼,没有尽到鱼塘承包人安全提示义务,致人死亡,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艳山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电力公司对途径鱼塘内两根高压线电杆没有及时排除,明知鱼塘内有人来人往人钓鱼,仍然放任危险源的存在,不履行其监管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负有监管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安全隐患的存在,导致致人死亡的事故,电力公司应付有直接责任;在芹河镇镇人民政府辖区发生本起致人死亡事故,芹河镇镇府没有尽到合理的排查警示,监管义务,属于监督不力,没有履行其应履行的作为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对本起事故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7月21号,我与我妻,我儿媳,我三岁的小孙女,上芹河镇政府讨要说法,在7月21日之前去了三次,政府以影响他们正常工作为理由报案,继青山路派出所将我妻拘留10天,于7月31日将其放出。

现以事发一个多月,相关部门还是推卸责任,无人问津,只希望各相关部门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案,以此说明。

图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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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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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8-03 10:30
已转交 2020-08-05 17:00
已反馈 2020-08-20 14:46
已反馈 2020-08-20 14:46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水掌村鱼塘钓鱼人员触电身亡 芹河镇政府回复
榆林市
2020-08-20 14:46

榆阳区芹河镇人民政府回复:根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文电传批单《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关于网友反映“北郊电厂小区门口广场舞严重扰民”等情况》的要求,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将网友反映“榆林市芹河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不作为,致使我儿触电身亡”的情况说明如下:


1、  2020年6月30日张朝旭(死者)在芹河镇水掌村鱼塘钓鱼,晚21时左右张朝旭因鱼线挂在电线上,被电击身亡。事情发生后,在鱼塘钓鱼的李亚向鱼塘老板刘燕山反映了情况,刘燕山当时就拨打了110和120。随后120和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青山路派出所到达现场,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检查,张朝旭已经死亡,后经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警队技术中队现场勘查,初步认定张朝旭触电身亡。现场勘查完毕后,120将张朝旭尸体送往医院太平间,在张朝旭家属见证下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医对张朝旭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朝旭属于触电身亡。


2、  造成张朝旭被电身亡的鱼塘属于芹河镇水掌村第五、六村民小组共同所用,该鱼塘由水掌村第五、六村民小组于2019年3月10日向刘燕山租赁,租赁期限为三年(2019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0日),租赁费用1万元。


3、  鱼塘承包者为刘燕山,为榆阳区巴拉素镇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能力较差,张朝旭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刘燕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


根据《鱼池承包协议书》的第9条第三款:乙方(刘燕山)在承包期内,鱼池内外出现一切意外伤亡事故,如水、电引起的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等,给本人和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乙方承担,甲方(芹河镇水掌村第五、六村民小组)概不负责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  张朝旭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榆阳区供电局组织生产技术部、安监部和西郊供电所负责人前往张朝旭在芹河镇水掌村鱼塘触电现场,进行勘察。经过现场勘察,芹河镇水掌村鱼塘北侧有121芹河线经过,分别为224至226号杆,现场架空导线对地距离最小为7.0米。该线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距离(5.5米),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5、  关于张朝旭被电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青山路派出所多次组织刘燕山和张朝旭家属进行协调解决,派出所建议由刘燕山向张朝旭家属先支付4万元的埋葬费,待张朝旭埋葬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该事件,但张朝旭家属不接受协调处理意见。


6、  关于张朝旭触电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张朝旭家属多次到我镇政府哭闹,要求我镇解决,严重影响我镇正常工作办公。但张朝旭触电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青山路派出所负责协调,根据法律规定应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考虑到张朝旭家属的悲痛遭遇,我镇多次向张朝旭家属进行劝导,但张朝旭家属拒不听从劝导。


7、  关于张朝旭触电身亡的非正常死亡责任的认定,我镇建议张朝旭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镇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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