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芹榆阳区河镇水掌村,无任何手续和安全措施,相关警示,致使我儿触电身亡,各相关部门推卸责任!!!
本人叫张爱民,榆林市米脂县人,(现居住榆林市已有8年)老婆李小娃今年50岁,常年患病,我有一儿一女,女儿叫张文霞,儿子叫张朝旭,今年25岁。儿媳叫崔拖男,今年22岁。孙女叫张静瑶,2周岁。儿媳目前怀孕4个月。
2020年6月30日,我儿张朝旭在芹河镇水掌村鱼塘钓鱼被高压线电打致死。该鱼塘属于芹河镇水掌村5组和6组共同管理,承包给巴拉素镇人刘艳山,承包期3年,刘艳山以收费形式让人开放式钓鱼,给鱼塘老板刘艳山以微信形式交款50元,有微信交款凭证,鱼塘没有任何经营手续以及安全措施和警告标志,高压线为国电,经过鱼塘铁围栏内有两根高压线电杆,电力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5组和6组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应该向外承包此鱼塘。芹河镇镇政府做为基层一级人民政府对鱼塘铁围栏内存在高压线电杆危险状态的事实没有尽到排查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安检制度挂在墙上是看的还是给老百姓办的,如果政府切实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完全不可能发生本起事故(祥见安检制度表)。
事情发生到现在没有一个人出来协调此事。当时鱼塘老板报案给青山路派出所,派出所和鱼塘老板要的四万埋葬费让我们先埋人,我们不接受。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5组和6组做为鱼塘的所有人和间接受益人,明知该鱼塘没有任何手续且没有尽到出租人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发生本起致人死亡的案件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刘艳山是直接的受益人和管理人,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允许死者夜间在鱼塘铁栏内高压线底下钓鱼,没有尽到鱼塘承包人安全提示义务,致人死亡,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艳山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电力公司对途径鱼塘内两根高压线电杆没有及时排除,明知鱼塘内有人来人往人钓鱼,仍然放任危险源的存在,不履行其监管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负有监管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安全隐患的存在,导致致人死亡的事故,电力公司应付有直接责任;在芹河镇镇人民政府辖区发生本起致人死亡事故,芹河镇镇府没有尽到合理的排查警示,监管义务,属于监督不力,没有履行其应履行的作为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对本起事故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7月21号,我与我妻,我儿媳,我三岁的小孙女,上芹河镇政府讨要说法,在7月21日之前去了三次,政府以影响他们正常工作为理由报案,继青山路派出所将我妻拘留10天,于7月31日将其放出。
现以事发一个多月,相关部门还是推卸责任,无人问津,只希望各相关部门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案,以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