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龙驹寨镇凤麓社区六户房屋拆迁事宜

贺花芳
2020-07-27 11:02
点击数:

尊敬的各位领导: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垂阅!

我叫贺花芳,现年65岁,汉族,居住在丹凤县龙驹寨镇凤麓社区。2015年312国道一级公路建设时,包括我(贺花芳)在内的六户(赵飞虎,赵飞燕,赵飞凤,赵飞英,淡存良)积极支持国家建设,我们六户将名下的房屋根据国家建设需要进行拆迁。修路是事关国家发展、群众福祉的大事,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且按照《拆迁条例》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本应在2015年拆迁前就解决到位的问题,至今还有诸问题没有解决,现特向相关领导反映:

有关地皮安置问题当时拆我们的是十四间商业门面用房(一楼五间租给修小轿车的,四间出租给修大卡车的,其余租给做其它生意的),在312国道北一排的。领导也答应安置十四间房子(三米三的开间,12米的入伸),写到合同上变成了先安置十二间,随后将旁边剩余的地方还划给我们。镇上领导当时说拆迁任务在急,当时也没有那么多门面房,先给我们安置六间后有剩余再划给我们,让我们先配合拆迁。后来将其中的六间还划到了村子中间,最后又将这六间的入伸偷偷改成了10米,尺寸不够,目前仍不能建设。未按照《条例》规定“先安置后拆迁”的拆迁原则,给我们六户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现在明明还有四间地皮,是我们盖房时存放工具的工棚,镇上领导又来说让我们把工棚拆掉,把这里的地皮划给别人划。我对咱镇上领导的这种欺骗咱老百姓的行为不能理解。而且在拆我们工棚是未通知我们,强行拆除,原本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办的事,结果他们就办了土匪行为所办的事,我无法理解?

三、有关水电问题:安置的到环城东路的目前仍未通水。未按照《条例》规定“三通一平”的拆迁原则。给我们带来巨大困难。

四、有关过渡费问题当时说的每户3000元,两年过渡期,至今分文未给。

五、有关庭院内地坪和水泥地面、树木赔偿至今未赔偿。

以上诉求,希望各位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崇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自主、自由、平等、信用、法治的市场原则,按照建设和谐、合理的德治和法治社会的原则,公平、公正,平等对话处理国家建设中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突出问题。

恳切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我等六户不胜感激,贺花芳等叩谢拜上。此致敬礼

报告人:贺花芳

2020年5月20日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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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7-27 11:02
已转交 2020-08-05 17:03
已反馈 2020-08-14 17:45
已反馈 2020-08-1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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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驹寨镇凤麓社区6户房屋拆迁事宜 丹凤县回复
丹凤县
2020-08-14 17:45

丹凤县人民政办公室回复:2020年7月27日,网民“贺花芳”反映“丹凤县龙驹寨镇凤麓社区6户房屋拆迁事宜”(网调字〔2020〕08039)的问题收悉后,县政府已安排相关部门做了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家庭基本情况

贺花芳,女,现年66岁,住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凤麓社区,共有5个子女,其反映的赵飞虎、赵飞龙分别是其长子和次子,赵飞燕、赵飞凤、赵飞英是其三个已出嫁的女儿,淡存良系贺花芳女儿赵飞燕的女婿。

二、 拆迁安置情况

因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项目和宁西铁路项目建设需要,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征迁办、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自2013年项目建设之初起多次上门与贺花芳及其家属商谈拆迁安置事宜,因贺花芳及其家属诉求远远超出征迁安置标准,未能与

当事人达成协议。时至2015年9月,因该户房屋未拆除,严重阻碍了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项目的建设。2015年9月7日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征迁办、宁西铁路丹凤支铁办、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与贺花芳、赵飞虎、赵飞龙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拆除房屋12间,建筑面积1352.39㎡,其中砖混房1260.78㎡、砖木房91.61㎡。协议拆迁安置一次性补偿资金246万元(包含安置过渡费和所有地面附着物在内),资金已兑付到位。

三、 安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312国道商州至丹凤段改扩建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对间安置的原则,2015年9月7日由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征迁办负责人、县住建局长、龙驹寨街道办主要领导、贺花芳两名亲属、贺花芳及其子女共同参与在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达成安置协议,分两处两期将贺花芳安置于龙潭桥南侧的环东路以北和金山盛景小区以南环东路以西的安置点,共安置12间。按照安置地规划条件要求,龙潭桥南侧的环东路以北安置6间面积237.6㎡(19.8m12m)、金山盛景小区以南环东路以西的安置6间面积200㎡(10m20m),两处安置地均已移交贺花芳并签字确认。现贺花芳在龙潭桥南侧的环东路以北所建的砖混房屋主体以建设完工,金山盛景小区以南环东路以西的安置地尚未动工。

四、

五、 关于贺花芳称“还有四间地皮,是我们盖房时存放工具的工棚”问题

贺花芳所称的四间地皮位于龙潭桥南侧的环东路以北,与贺花芳安置地相东邻,属国有土地,贺花芳建房时在该处搭建活动板房,属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搭建违法建筑,县城管监察大队于2020年5月予以了依法拆除。

六、 关于水电和过渡费问题

按照2015年9月7日312国道丹凤段改扩建征迁办、宁西铁路丹凤支铁办、丹凤县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246万元属于拆迁安置一次性补偿资金(包含过渡费),故不再另行解决水电和过渡费问题。

七、 关于贺花芳称“庭院内地坪和水泥地面、树木赔偿至今未赔偿”问题

按照2015年9月7日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拆迁安置一次性补偿资金246万元包含所有地面附着物在内。故不存在其称“院内地坪和水泥地面、树木赔偿至今未赔偿”问题。

综上所述,贺花芳的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均已解决落实到位,其2020年7月27日在贵网反映的情况不实,属于不合理诉求,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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