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西韩村,2019年天然气初装后,村上90%的家庭已于同年冬天通气,剩余10%的家庭(约四十户)至今未通气,村领导今年6月底要求剩余的10%的家庭购买的天然气灶提供本地备案证明,原因是:有个村子发生了燃气灶(三无产品)爆炸,区燃气办出了新政策,未提供商家备案证明的不予通气。
但村民去年就交了费,大部分也组团买了灶具。现因天然气公司工期延误,导致购买的灶不允许使用,那么商家不退货也不愿备案,所造成的损失就得让村民承担吗?村领导让村民自己找天然气公司和燃气办协商解决,一再推诿;燃气办有一刀切的嫌疑。
我就想问问,新政策出台前采购的有三包凭证和合格证的商品不能使用吗?村民就只能自认倒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