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领导,你好!2019年10月长缨东路福泽坊开发商将3号楼商业裙房二层(一层各商铺早多年前已出售,二层商铺无人购买),进行改建施工,作为小公寓出售。现已将一层原规划配套公共卫生间拆除,准备安装电梯,电梯底坑已挖。
因房间高度不满足电梯安装条件,所以计划破开屋顶搭建电梯相关建筑物高度70一80Cm,长宽约1.7米×1.7米。因商铺二层屋顶距业主窗户仅有22Cm,如果建造电梯相关建筑物,距3楼住户采光窗户近在咫尺且电梯离业主两卧室一墙之隔。业主将受到噪音、采光、通风、视线干扰、消防安全等影响。
我们在2010年购买的商品房是和商铺统一规划的,原规划是按不安装电梯设备,设计规划的。十年后开发商为其商业利益,改变原有规划,为改造出售的小公寓加装电梯。一个仅二层高的小公寓,两侧都有楼梯,没有电梯并不影响人们通行。
开发商加装电梯以及电梯相关的屋顶建筑物不考虑对相邻业主的影响,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是极其自私的。对我的居住和生活造成严重侵犯和影响。我不同意开发商加装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中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开发商在屋顶上加盖电梯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已经侵占了公共区域同时还对我的居住造成了侵害,破坏了原本和谐的居住环境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2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中对此也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