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佩灵,宝鸡市金台区人,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6号,本人于2020年5月7日到陕西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并且在企业微信签订电子版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以来,并没有见过法人沈咸庭以及公司其他负责人及其员工,也没有到过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地址,由于公司负责人彭阮民未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时间发放所约定薪酬,所以本人在2020年6月9日将辞职报告微信发给负责人彭阮民,这时,负责人彭阮民说剩下的薪资按照新制度执行会在2020年6月15日薪资发放日发放,2020年6月15日并未支付,并且说“当初签的电子版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上的所盖章是测试公章,尽管你去劳动仲裁也是无效的。”在2020年6月15日下午将电子版合同作废,负责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薪酬。为维护左佩灵的合法权益,1、请求依法裁决彭阮民支付左佩灵2020年5月工资2500元。
2、请求彭阮民支付左佩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500元。请相关部门领导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