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订做眼镜展柜破损严重

可可
2020-05-05 20:49
点击数:

2020年4月2日,我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做眼镜展柜,时间为2020年4月5日到4月15日,合同写明,包运输,包材料,实际上,未按合同时间完成,延期到5月2日,开始做的时候,一直拖拖拉拉,现在我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付2次钱,可是做工的时候,该公司要求我们支付现场工人工资,玻璃材料费用,运输费用等,拿来的柜子残缺不全,破损严重,玻璃不符合柜台的安装标准,很容易出现破碎的问题,,工人师傅也说不符合标准,有的安装不了,同时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我是15平米的小店实在是经不起装修公司的各种欺骗要钱,工人和玻璃师傅现场都在这等着,找我要钱,我也是受害者,钱已经付给了装修公司,希望领导能帮帮我,这个公司,严重不守信用,不按照合同要求来,欺骗了我,请有关的部门帮助我,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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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20-05-05 20:49
已转交 2020-05-09 15:17
已反馈 2020-05-2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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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厂订做眼镜展柜破损 大荔县市场监督局回复
大荔县
2020-05-22 10:10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大荔县人民政府2020年5月10日转办《西部网网舆情调查函》关于“网友反映世工装饰加工厂订做眼镜展柜破损严重情况”函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随即交由属地监管的许庄工商所调查调解,现将调解处理情况作以汇报。

一、基本情况

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注册日期:2019年5月14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凯;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周家村一组村口;经营范围: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友“裴沛”,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内眼镜店经营者。

网友裴沛称:他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院内经营一眼镜店,于2020年4月2日和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签订合同,制作眼镜展柜。合同时间为2020年4月5日到4月15日,合同写明包运输,包材料,实际上未按合同时间完成,延期到5月2日。5月2日世工加工厂运来柜子残缺不全,玻璃不符合安装标准。网友裴沛要求:1、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退付投诉方垫付的玻璃、配套设施,门头共计3000元。2、眼镜展柜上物料没有配全,要求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把物料折合成钱款给付投诉方(石材面一个加运费500元、20个眼镜架,30元 ∕个,31个柜门拉手)。

二、调查调解进展情况

2020年5月13日,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负责人黄凯到我所接受问询调查。许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告知厂方网友裴沛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黄凯称:他厂确实与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自称裴沛签订了一份展柜制作合同,为客户裴沛制作一套眼镜展柜。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合同,原定2020年4月15日交货,因疫情学校未开学,校方不开放,客户网友裴沛要求,经本人电话通知再交货。4月18日,客户网友裴沛来到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查验货,并要求厂方立即交付送货。按照客户要求厂方于5月2日,把展柜及物件玻璃等送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客户租用场所,并安排两名工人安装。安装时客户要求将5毫米的玻璃更换成8毫米的。厂方称常规玻璃用5毫米,合同也未要求8毫米,已拉来再换比较困难。后经过双方协调,在西安购买8毫米玻璃进行安装,先由客户垫付钱款,再从未清货款中扣除。5月9日,眼镜展柜基本安装到位,客户已验货。

双方合同约定,完工后网友裴沛应向“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支付总计15000元的货款和工费。厂方称至今客户网友裴沛已支付了10500元,还有4500元未支付。裴沛称安装的眼镜展柜破损严重情况,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愿意对裴沛所购买装修的展柜进行修补、完善或者接受客户退货退款要求。厂方多次与裴沛沟通,裴沛拒不接受厂方的建议,在未付4500的尾款情况下,要求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支付裴沛垫付的玻璃、配套设施费用,共计3000元。眼镜展柜上物料没有配全,要求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把物料折合成钱款给付裴沛(石材面一个加运费500元、20个眼镜架,30元 ∕个,31个柜门拉手)。

2020年5月15日,许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电话联系网友裴沛,征求网友裴沛的意见,网友裴沛不要求厂方对商品进行修补完善,也不愿意向厂方进行退货,依旧坚持前项的诉求。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厂方负责人,告知了网友裴沛的诉求,希望厂方认真负责考虑网友裴沛的诉求,督促厂方再次和网友裴沛协商解决问题,厂方愿意配合,积极和网友裴沛进行协商。

2020年5月18日,大荔县世工装饰加工厂负责人黄凯再次到我所接受询问,黄凯称和网友裴沛通过两天的协商还是未达成协议。我所再次征求网友裴沛的意见,网友裴沛仍然坚持前项诉求,厂方不接受。

经许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四、相关建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都坚持各自的意见,未达成调解协议。告知网友裴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所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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