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 的主管领导 :你好!
我是一名驾驶员,2020年4月15日在去往镇安县高峰镇办事的途中,由于着急办事出门忘带驾驶证,被镇安县交通管理大队西口中队的民警查处,我多次向执勤民警解释并说明情况,但民警仍要坚持处罚,记1分,罚款200元,违法代码:1110。
但令我不解的是在2018年4月份,省公安厅就优化营商环境推出24条措施,其中第15条对交通管理工作及人性化执法有明确规定和要求,1、这些措施在基层的执法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和落实?我也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2、对我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上限处罚是否合理、妥当?
以上两个问题请相关部门做以说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