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我侄子梁超在安康316国道1901km+100m处石化加油站前施工划道路标线,被安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酒后驾驶陕G W89P6小轿车当场碰撞身亡,同时,其他两位一起划线的同事受伤。
经鉴定,该肇事司机为醉驾。
8月5日,在交警的协商下,肇事单位和肇事家属赔偿了8万元丧葬费。
8月8日,就梁超死亡赔偿,华安保险和死者家属进行初步商议,保险公司认为赔偿80万元,家属认为对方态度不诚恳,以及考虑到后续问题,认为应付150万元。当日协商未果。
8月9日,再次协商时,保险公司态度恶劣,拒接电话,认为肇事司机是醉驾,与他们无关,他们拒绝赔偿。
我侄子正当壮年,人生还有无限可能。肇事司机的醉驾终结了我侄子的生命,留下他没有劳动能力的年迈的家人。希望媒体能帮助我们家人,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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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反馈
华安保险公司员工醉酒撞死人 嫌疑人已被羁押
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复:根据2019年8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处理专用单要求,我支队高度重视贵网舆情调查函反映的情况,组织专人开展调查,现就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08月02日00时25分许,王自伟醉酒后驾驶陕AW89P6号小型轿车在316国道1901公里100米处发生将正在该路段进行道路施工的梁超当场撞死,并将其他两名施工人员撞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当日01时25分,汉滨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肇事者王自伟带至安康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抽取,后于2019年08月02日当天将抽取血液样本送至安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做理化检验鉴定,2019年08月6日肇事者王自伟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4.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汉滨队在查证中查实,王自伟所驾驶的陕AW89P6号小型轿车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所有,王自伟本人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职人员,案发当日王自伟系在上班时间内。
二、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汉滨大队在查证结束后,于2019年08月13日经汉滨交警大队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期间多次组织事故各方对民事部分进行协商调解,2019年08月05日,由肇事方与保险公司方共同支付死者方80000元死亡丧葬费。伤者医院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前期垫付10000元,其余费用由王自伟方支付。但就死者后续赔偿金问题事故各方未达成协议。汉滨大队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在私下无法达成协议后,应及时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走相关司法流程。同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汉滨大队于2019年08月14日对肇事者王自伟进行刑事立案,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王自伟采取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08月21日报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自伟提请逮捕,2019年08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犯罪嫌疑人王自伟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