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江南印象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收费不明确

中华崛起
2019-05-1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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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嘉宁物业杨凌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收费不明确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江南印象物业服务协议》第3页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房屋公用建筑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3、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公共区域的绿化、小品等养护和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洁,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7、停车场交通与车辆停放的秩序管理;

物业服务不到位证据:

证据一、证据二:绿化维护不到位

证据三:单元楼门口树木缺失

证据四:共用部位设施破损

证据五:监控控制箱敞开,存在安全隐患

证据六:换热站天窗破损

证据七:单元楼门口墙体瓷砖脱落

证据八:地下室门破损

证据十:单元楼门口照明灯管缺失

证据十一:单元楼门楼瓷砖脱落

证据十二:地下室入口漏水不处理

证据十三:信报箱破损

证据十四:单元楼进户门口灯罩缺失

证据十五:消防设施破损

证据十六:电梯照明灯箱破损

证据十七:小桥流水干涸

证据十八:单元楼楼梯门脱落

证据十九:单元楼监控线未连接

证据二十:换热站第一道门破损

证据二十一:地下室饮用水房门未上锁

证据二十二:楼梯间墙体破损

证据二十三:地下室应急标识牌破损

3、物业收费情况说明已过期,不能提供有关收费标准的政府批文。

证据二十四:《物业公司入杨收费情况说明》

4、小区内经营性直饮水机和广告费用占用业主公摊面积,物业收取的租金未返还业主。

5、物业服务人员年龄偏大(部分人员年龄超过60岁),不能履行物业服务职能;且西安嘉宁物业并未为这些员工买社保与《江南印象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 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第(1)款 管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起的福利费用等;

物业人员年龄表

综上所述,西安嘉宁物业杨凌分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不能满足《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江南印象物业服务协议》相关要求与物业执行一浮到顶的收费标准(0.99元/平米)严重不符。

1、西安嘉宁物业提供的《江南印象物业服务协议》未注明甲乙双方约定签字履约的时效,视为无效合同。

2、物业服务不到位在先,一浮到顶的物业费与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也就是说服务不值这个价位。

3、物业聘用的保洁和保安人员年龄偏大,部分人员年龄超过60岁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4、物业拖欠和挪用业主预付的电费、信报箱费,不予退还,强行抵扣物业费和水电费。

1、物业未提供公摊水、电表的位置设备功率等以及每月的起止数。

2、物业从未公布其管理区域内售楼部、物业自身每月水电用量。

3、小区内净水机销售的水和净化浪费掉的水都均摊给业主。

4、嘉宁物业存在合同欺诈行为,依据《江南印象业主服务手册》中第三章第七点供水,明确规定,各户已安装独立IC卡水表,实际是机械水表与《江南印象业主服务手册》承诺不符。

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用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总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计算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费不得改变政府定价。

物业公司并未按《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每月公布水电公摊明细,严重侵犯业主权益。

请杨凌示范区领导严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群众老百姓非常感谢。

图片1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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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9-05-17 09:27
已转交 2019-05-20 12:06
已反馈 2019-06-05 10:41
已反馈 2019-06-05 10:41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杨凌江南印象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 责令限期整改
杨凌示范区
2019-06-05 10:41

杨凌示范区住建局回复:非常感谢贵网对杨凌市民反映问题的重视。我局接到贵网关于“杨凌江南印象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收费不明确”(网调字[2019]第05094号)调查函后高度重视,立刻安排专人到小区进行调查了解,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经本次实地调查走访,网友反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确有一定程度存在,小区出现绿化养护、公共区域门损坏、灯具损坏等基本属实。我单位已经要求杨陵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将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西安嘉宁物业杨凌分公司负责人表态,同意在小区业主配合下立即进行整改。

二、该小区物业收费符合《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规定。因该小区属于新建小区,小区物业还属于开发商聘任的前期物业,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委会,缺乏对物业服务的监督机制。我单位已将该问题反馈给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要求尽快按法定程序成立小区业委会,行使业委会聘任物业公司权利,监督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预交电费、除物业外经营性收入的支出等信息进行公开。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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