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城佳苑安置房物业乱收费 没入住先交两年物业费

153****3220
2019-04-2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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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航城佳苑安置的房子,2019年4月18号在保障房中心办理取房手续,第二天到航城佳苑物业拿钥匙,结果他们让我补交两年多的物业费,我没拿钥匙就要交两年物业费,这个费用也没有物业人员通知过我,问其他业主也不知道,很多人也多少都补交过,我想请问,这个费用合理吗?收费依据是什么?把我们业主当什么呢?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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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9-04-26 09:26
已转交 2019-04-28 11:32
已反馈 2019-04-30 11:24
已反馈 2019-04-3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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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航城佳苑物业费不合理 阎良区住建局回复
阎良区
2019-04-30 11:24

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根据您所反映的材料,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阎良区航城佳苑物业费不合理问题回复如下:

投诉人为航城佳苑小区三贤安置房32号楼业主,2019年04月19日前来咨询办理入住手续。三贤安置房分为四个批次办理入住且各批次办理时间不同,需缴纳物业费的月份不同。投诉人属于三贤安置房第二批人员,应从2017年3月份缴纳物业费。

业主称不应补缴2017年3月至今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自2017年3月物业收到保障中心文件《三贤第二批次安置房人员名单》,且陆续办理入住手续,投诉人因本人原因未办理,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如再遇到类似问题,请致电阎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局,电话:862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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