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党工委宣传部回复:贵网转发的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中关于“西安高新文化局刁难网吧经营者 关了几个月为啥不审批”的舆情,我单位收悉。已转高新区文旅健康局核查处理,现将高新区文旅健康局核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按照省文化厅编发的《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第七条审批程序第二项审核阶段的相关要求,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高新区文旅健康局在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文化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手续齐全、现场勘查合格的一律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办理,不存在无故刁难不予办理的情况。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