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家去年10月与拆迁公司按照政策签订拆迁协议(户主、村干部、拆迁公司领导已签字,协议一式六份),按照协议要求,3日内我们搬离并向拆迁公司上交家里钥匙,随后房子被彻底拆除,可是主管拆迁的常宁新区管委会却认为我们家的协议不符合长安区城改办制定的拆迁政策,一直未在协议审核栏签字。可是我们家房子已被拆除,房子被拆至今已经1年多了,我们没有收到任何赔偿,无家可归。
就此问题我已多次与常宁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沟通,对方表示他在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将村民房子拆除,符合长安区城改办制定的拆迁程序文件。我多次向主管拆迁的常宁新区管委会索要红头拆迁程序文件,对方一直没有出示。
随后我又向长安区城改办工作人员核实,长安区城改办制定的所有拆迁程序文件均是协议生效后才将村民房子拆除,与常宁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表述矛盾。
现在我就1个问题:
常宁新区管委会执行的长安区城改办制定的拆迁程序文件为什么与长安区城改办工作人员所述矛盾,请澄清在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将村民房子拆除到底是否符合拆迁政策,并拿出红头拆迁政策程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