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接到网民在贵网反映“莲湖区人社局不认可市民在区办单位15年退休工龄”问题后,我区立即安排区人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致函如下:
1、基本情况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2011年下发的《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规定:“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
依据该网民档案中有原北关阳光铸字厂对其调动的书面意见、北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介绍信存根及1987年企业职工增资审批表等资料,其本人符合145号文件中规定的申请条件,2012年5月17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于2013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
2、调查处理情况
关于该网民提出的工龄问题,依据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491号《关于原在集体所有制工作的职工或社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西安市劳动局市劳险字(1993)196号《关于关停企业内原集体所有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2号《关于街道工业中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部(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等文件要求:
“凡在集体经营、统一核算的合作社工作的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的职工或社员,当所在的合作社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后,其在合作社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解放初期,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经工会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其收入由工会组织统一分配的,不论提出了公积金、公益金还是提取了管理费,其在这个组织中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分掉了公积金的,如有必要可另作处理,不要和工龄问题联系起来。原在集体所有制工作的职工或社员只有在其所工作的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后才能将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上述规定,区人社局在对该网民档案重新审核后发现,北关阳光铸字厂属于社办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没有转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且其档案中没有劳动部门招转为正式职工的原始资料,因此,该网民主张的1977年至1992年十五年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下一步处理措施
我区将安排区人社局积极与该网民联系,详细解释国家、省、市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对政策理解上的偏差。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