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备孕、孕期能否申请调离放射科的问题?

林林街
2018-11-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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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自2014年在西安某三甲医院已工作至今,同时已签订劳动合同。今年五月份结婚后,想怀孕要个小宝宝,因为我现在所在科室为DR放射科室,当我向医院申请因本人备孕、怀孕需要调离至其他部门时,医院告知我,没有这种规定。我想咨询下是否可以申请调离?如果未调离岗位,后面如果因放射原因对小宝宝产生影响,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追诉权利! 谢谢!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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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8-11-01 09:48
已转交 2018-11-06 16:32
已反馈 2018-11-19 18:20
已反馈 2018-11-19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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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孕、孕期能否申请调离放射科?西安卫计委回复
西
西安市卫健委
2018-11-19 18:20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回复:11月6日,贵单位转来“关于网友反映‘备孕、孕期能否申请调离放射科?’的情况(网调字(2018)11018号)”的舆情收悉。我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市卫生监督所查找相关政策依据。现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02年实施,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发布施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其中“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图”中明确“三、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的劳动范围(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二、网友反映问题答复

该网友在医院放射科DR室工作,正常工作不会接触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在其怀孕和哺乳期间医院不应安排其从事放射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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