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号,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404民初558号,对韩家湾孙家村村委侵害集体成员利益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我女儿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资格,村委会应支付我女儿50%的征地补偿款,我夫妻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村长孙某忙私下对我丈人和妻子承诺将补偿款提高至75%,让我撤销上诉行为作为交换。
后来我撤销上诉书后,村委会孙某忙通知我不能履行当初承诺,就连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50%也决不执行。请渭城区人民政府帮助我们解决困难,法制社会岂能被乡俗村规制约!
2018年6月13号,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404民初558号,对韩家湾孙家村村委侵害集体成员利益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我女儿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资格,村委会应支付我女儿50%的征地补偿款,我夫妻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村长孙某忙私下对我丈人和妻子承诺将补偿款提高至75%,让我撤销上诉行为作为交换。
后来我撤销上诉书后,村委会孙某忙通知我不能履行当初承诺,就连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50%也决不执行。请渭城区人民政府帮助我们解决困难,法制社会岂能被乡俗村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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