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莲湖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无故延长试用期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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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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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看到莲湖区城市管理局的回复,我对他的所做所为深表遗憾,整篇文章只有六句话,却错误连篇,逻辑不通,刻意歪曲事实,避重就轻,也没有丝毫反思自己的错误。

第一句,“反映问题的网友应为我局聘用人员”,谢谢您承认我与贵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您承认拖欠我工资、拒缴五险、拒签合同等事实,那么我用《劳动法》要求贵单位履行义务完全正确。

第二句“与其同批人员于9月27日已通过人事考试、综合审定并签订合同”,属于编造事实。事实上,9月27日早,莲湖区城市管理局收到我于莲湖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通知后,立即在考试方案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由办公室李主任出题当天晚上匆匆忙忙准备考试,并不是一开始所说的要由人社局出题并统一组织考试。短短几个小时之内,从出题到考试到评定,莲湖区城市管理局行动反应之“迅速”,工作效率之“高”,实在是让人“佩服之极”,跟之前五个月都无法准备考试形成鲜明对比。此外,截止目前,也并没有与参加考试的人员签订合同。

第三句,请问“因工作原因人事考试被推迟,但其正式聘用不受考试影响”,这么轻描淡写地把自己的错误掩盖住,整句话不是自相矛盾吗?人事考试已经被推迟,正式聘用如何不受影响?您的意思是您的考试只是走个形式吗?撰稿人的思维逻辑与写作能力不敢苟同。莲湖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亲口表示:“就算考试之后也不会补发之前拖欠的工资”,试问这个因为莲湖区城市管理局自身工作导致的失误,为什么要由我一个劳动者来承担?

第四句,“已被告知考试时间和人事安排等情况”,在离职前,本人并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考试具体时间的通知及人事安排。如果有,请莲湖区城市管理局宣传法制科科长出具在本人离职前告知本人考试时间等相关信息的证据。

第五句,“积极依法办事,遵守法律规定”,所以无故延长试用期,是莲湖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办事的表现吗?所以说“不要用企业的那一套来要求政府”,是莲湖区城市管理局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吗?明明已经不曾遵守。前文你承认违反法律的事实,现在使用“一直以来”等字眼,是莲湖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想颠倒黑白吗?还是写作能力思维逻辑已经到了如此地步了吗?

第六句,“加大适用人才引进”怕是指贵单位以人才引进之名,行安插各种关系户的事实吧,既然提出“严格遵守法律”,麻烦依照法律赔偿本人仲裁书上列举的各种经济损失及莲湖区城市管理局若干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保费用。

另,截至目前,本人也没有收到莲湖区城市管理局的任何道歉,并且莲湖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亲口表示:“保证要让我在整个莲湖区体制内找不到工作。”已经对我产生严重的精神伤害。

满口仁义道德,却谎话连篇,避重就轻,虚伪至极,莲湖区城市管理局一直是轻车熟路,烟头事件就是充分的体现,数次危机事件发生公文写作能力丝毫没有提高。敢问对得起莲湖区城市管理局内“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吗?

以上,本人的所有言论皆证据充分,欢迎各大媒体随时联系。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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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莲湖区城市管理局无故延长试用期 双方达成和解
莲湖区
2018-10-25 11:22

莲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收悉网民留言反映“六问莲湖区城市管理局无故延长试用期的回复”的舆情信息后,区政府立即安排区城管局、区网信办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致函如下:

经查,反映问题的网友为区城管局原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2018年4月25日正式上班,9月25日辞职。10月16日网友发帖后,我区城管局积极联系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后,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双方达成和解。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与当事人沟通联系,20个工作日内履行双方协商约定,尽快促使此事得到圆满解决,并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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