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府新天地小区4号楼大修基金2年没有交

人活着要有良知
2018-07-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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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二府庄城中村改造DK6-4商品楼,从2017年3月违规收取大修基金后到现在2年了,都没有交到房管局指定账户,请问房管局能否强制开发商尽快交,否则以后又是一个房产证办理遗留问题。此问题从2017年6月在房管局电话投诉,工商税务局电话投诉,城改办投诉至今还有没有一个回复。2018年7月23日房管局查询仍然是DK6-4号商品楼没有大修基金信息。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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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8-07-30 10:14
已转交 2018-08-08 18:22
已反馈 2018-08-10 15:57
已反馈 2018-08-1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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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开发商挪用大修基金 房管局介入调查
记者调查
2018-08-10 15:57

“交房时每一户都交了1万多的房屋维修金,如今小区四处出现地砖破损,维修金不能启用,想维修还要业主再交钱。”近日,西安双府新天地小区业主李先生向西部民生热线栏目反映称,开发商违规截留了他们200多万元的房屋维修基金,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大修基金”,至今也没有上交给房管局。

业主:开发商截留200多万房屋维修基金

8月8日,李先生告诉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他于2016年11月购买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双府新天地小区4号楼的一套房。2017年3月份交房时,开发商以交房为条件,要求200户业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不交维修金不给领钥匙。多数房主为能顺利入住,交了每平米145元的房屋维修基金。“我家交了14448元,基本每户都在12000以上。”

然而交了房屋维修基金后,从2017年6月至今,小区业主并未在西安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处查询到开发商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信息。“我们这有200户业主,差不多有200多万的维修基金,一年半了,开发商私自拿在手里,就是不按规定缴纳到房管局。”李先生说。

“现在小区里地砖破损严重,院子里的灯很多也坏了,没有维修基金这些都修不了,家里有小孩的成天担心着安全隐患。”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业主们也曾为小区的维修问题,多次找到物业沟通,但物业表示没有维修基金,要维修就必须业主们再交钱。

在物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双府新天地业主又多次向莲湖区信访办大兴新区管理委会、桃源街道办、莲湖区政务大厅等相关单位反映情况。

记者查询到,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执行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由业主缴纳到房管局指定的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各种理由收取业主维修基金,而且要在严格管理下使用该基金。

2017年10月份,业主们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反映了小区问题,开发商承诺将在2018年3月分批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在7月前完成所有的缴纳工作。“现在都8月了,西安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处还是没有我们的维修金基信息,是不是被开发商挪用了?”业主质疑。

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工作人员对此事正在调查处理当中。“目前不便说情况,等处理结果出来,会给业主们一个答复。”工作人员说。

律师: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径起诉维权

8月9日,记者联系到了莲湖区双府新天地小区开发商陕西中原房地产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屋维修基金要到10月份才能缴纳。至于为什么一直拖延缴纳房屋维修金,这名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原因,不方便再说,让记者拨打公司财务电话。根据其提供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一直无法接通。

针对双府新天地小区开发商的行为,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马晨认为,开发商以交房为条件要求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以及私自截留房屋维修基金均属于违规行为,小区的业主可以首先向房管局反映请求协调,如果还拖延缴纳可请求房管局对开发商进行一定的处罚。“协商不成的话,建议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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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府新天地违规收取维修资金 西安市房管局回复
西
西安市住建局
2018-08-13 11:02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经查,双府新天地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为陕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单位为陕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我中心与代收单位联系,陕西中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局上报的转款计划,共分三批将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转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双府新天地(莲湖区二府庄村城中村改造DK-6开发项目)小区共有2幢楼,共计450户,截止2018年8月9日已交存238户,共计274.1万元,最近一次转入为:2018年6月25日,转入149户共计201.1万元。

针对双府新天地小区维修资金代收问题,我局将继续督促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计划尽快将代收业主的房屋维修资金转入专户,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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