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最低标准由政府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减免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而我们勉县全县涉及人口并没有享受到减免优待,经多次反馈得到勉县有关部门的回复是省级未出台政策落实具体办法,县级无法组织实施。而根据“陕财办社﹝2016﹞73号”文件规定明确了这方面的细则,是否这笔资金被挪用了?请问,这种惠及民生的项目得不到落实问题究竟出在哪个环节?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何在?针对此事是否在前期开展了具体工作,责任意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