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2月,被人以商品交易买卖的方式诈骗金额100余万,找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涉案金额过大为由拒绝受理,让我们去刑警队报案。去刑警队后又说这是经济类案件,要去经侦报案。
来到宝鸡市渭滨区经侦,工作人员不做任何调查就否定我们的报案,说我们这属于经济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无奈之下来到宝鸡市经侦大队问询,当时就得到明确回复,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受理。得到答复后再一次来到宝鸡市渭滨区经侦,得到的答复是这里受理不了,让去被报案人户籍所在地报案。下来就来到西安市经侦,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也认为这是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并且安排去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受理,可没想到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以不是案件事发地为由拒绝受理。
万般无奈之下,又来到宝鸡市公安局申诉,终于在宝鸡市公安局的调查后在2017年10月26日给予正式立案侦查。这是离最初报案时间已经过去了8个月。可是案件受理机关宝鸡市渭滨区金陵刑警队自受理案件后,一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或抓捕。
转眼近半年过去了,期间多次问询,得到的答复都是等通知,有消息了会联系我们,案件一直未有任何进展,在2018年5月份,办案人员告诉我,这个案子现在没有任何办法,案件的级别不构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我们就问那下一步怎么处理,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们自己想办法联系犯罪嫌疑人,或者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确切地址告诉公安。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经失联不知去向,受害者怎么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按这个说法,立案和不立案有什么区别,要破案不就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投案自首了。办案单位的做法和说法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并且愿意真正的为民做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