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张小东,本人在火箭渠有三层楼房,现检举绥德县名州镇火箭渠府州大厦开发商马振平在我住房旁强行建房,与包括本人在内多家住户发生纠纷,在未完全处理完纠纷,相关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强行继续开发,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1.对本人住房与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对本人住房旁的石山无规划随意开凿,造成山体裂缝越来越大,山上石块随时可能滑落,对本人住房与人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对本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开发商将本人住房背面外梯的护栏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强行部分拆除,并且随意侵占属于本人住房的排水渠作为开发修建地,侵占本人个人合法权益。
3.对本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开发商规划在本人住房旁修建行车通道,距离本人房屋过近,影响本人生活出行。开发商规划商品住房为26层,沿街门市为6层,由于距离本人住房过近,将严重影响本人住房的采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人于2017年8月份开始多次向绥德县政府反映该违规事件,绥德县政府相关部门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制止,但开发商无视法律依然进行建筑开发,对本人权益造成持续损害。现请求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停止对本人的侵权行为,并对已造成的权益损害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