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应该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日算起

豆豆98
2018-04-16 15:31
点击数:

尊敬的方市长,您好!

我是本市一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之前曾在企业工作过数年并缴纳养老保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中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所以我认为自己的工龄应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日开始计算,但单位人事部门及人社局工资科都不这样认为,认为只能从入编开始算起,当时咨询人社局,确实是这样。试问如果一个人从23岁参加工作,35岁考入机关,12年的工作经历岂不都要清零?这明显违背中央的精神呀?地方政策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央!在去年又给人社局(应该是工资科)打电话询问,可是回答很不满意。

在市长信箱用关键字“工龄”检索,从2008年到现在有记录的留言就有74条之多,其中百分之九十都是反映企业考入机关这一情况的,但从回复来看都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要么简单回复要么留个电话咨询。所以我认为该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解决问题不能蜻蜓点水。

工龄问题直接关乎每一位就业者的切身利益,是很严肃的事情, 烦请方市长能重视此问题,早日解决大家所期盼多年的问题。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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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8-04-16 15:31
已转交 2018-04-25 16:50
已反馈 2018-05-16 16:08
已反馈 2018-05-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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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如何算? 汉中市人社局回复
汉中市
2018-05-16 16:08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印发了《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通知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随后,2005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1号),通知第五条“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准确计算高校毕业生的工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着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我局在收到你网网友反映的“机关工作人员工龄应该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日算起”的网上舆情调查函后,就此问题向省人社厅打了专题报告,并就该问题广泛了解其他地市执行情况。目前,我局正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企业职工养老经办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经办中心共同研究、讨论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前,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工龄计算办法。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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