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不退押金票

罗耽辉
2018-03-13 09:54
点击数:

我(西安市灞桥区圣泉配送站)与宝鸡建忠家佳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签订了关于转让宝鸡建忠集团西安桶装水销售网络的协议及使用宝鸡桶装水商标的协议。在经过了半年左右的实际运营后,宝鸡建忠集团公司,我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开始转换宝鸡桶装水品牌为西安品牌。我方大量投入新的黑河源牌桶装水桶,同时对我方西安市场的销售网络中的大量建忠牌的水桶回收,取得销售网络(水站)的退桶代理授权书,也及时将水桶和押桶单交付建忠集团,这时他们强行要求我方退水桶必须是八成新的,建忠公司在投放过程中及客户使用不可能全部是八成新桶,经与建忠集团多次交涉均无果,宝鸡建忠集团拒绝给客户退桶,希望领导重视这种欺诈行为,维护群众的利益。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18-03-13 09:54
已转交 2018-03-23 15:09
已反馈 2018-03-29 11:35
已反馈 2018-03-29 11:35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不退押金票 宝鸡工商局回复
宝鸡市
2018-03-29 11:35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2018年3月27日,我局收到宝鸡市政府督查室转办来“关于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不退押金票”问题的批办单,立即责成所属辖区扶风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现将答复结果回复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四)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引发的争议的。

本诉中,投诉方和“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是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投诉方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进行的购买或接受服务,双方行为属于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投资、经营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

综上,扶风县局对于本投诉不予受理,建议投诉人诉讼解决。我局亦同意处理意见。

特此回复。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我要留言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