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人民法院回复:反映人苟会兰系凤翔法院所办理苟克兴诉刘宏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苟克兴申请执行案件原告(申请人)苟克兴的女儿,苟玉平系苟克兴之子,亦为苟克兴委托代理人。
对网友苟会兰所反映情况,凤翔法院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后即由纪检组、监察室介入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
苟克兴诉刘宏超、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凤翔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9月28日做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苟克兴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1020元;刘宏超赔偿苟克兴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经济损失242070.68元,除已付44450元,再付197620.68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觉缴纳案款,并已由原告方领取。11月15日苟克兴申请执行刘宏超应付案款,执行案件由凤翔法院执行一庭执行员孙康承办。孙康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宏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分别于同月17、18、19、20、26、29日在相关银行查询刘宏超银行存款情况,但仅查到存款300余元。经了解,刘宏超家中有父母、妻、子共五人,均是农民,其父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为低保户。事故发生后,在申请人治疗期间支付44450元,现家中除一辆摩托车外,再无其它有价值财产。经督促,被执行人刘宏超于2017年12月13日交执行款1000元,2018年1月31日交1000元,2月6日交10000元(以上款项在2月7日苟玉平及其母来催案时曾告知其可以领取,但申请人以执行案款太少为由拒绝领款至今)。
二、苟会兰所反映事件的经过:
2018年2月7日上午9时许,苟玉平和其母亲来执行一庭催案,要求对被执行人刘宏超司法拘留,孙康给其解释被执行人在法院传唤时均能按时到庭,也履行了部分义务,暂不符合司法拘留的情形,但苟玉平听后情绪激动,与其母共同对孙康进行语言威胁,苟玉平上前抓住孙康衣领(执行员孙康个头较低),与孙康发生争执,致孙康手指受伤,并将办公室放置的茶几踢开,致茶几上的热水器等散落地上。同办公室的执行员张宗让看到苟玉平言行激烈,遂让书记员韩兰兰去叫法警来制止事态。法警师海峰、南宁按领导指示出警,到现场制止事态过程中苟玉平与其母情绪仍很激动,苟玉平激烈抗拒并抢夺警械(致法警南宁手中警棍折坏),在此过程中致其受伤。后其母打电话叫来亲属,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了解情况后,让苟玉平先去医院看病,苟玉平及家属当场拒绝。当日下午苟玉平及亲属仍不愿离开,并要求法院陪同治疗,执行局局长马录勋即安排工作人员陪护苟玉平去凤翔县医院检查治疗。当晚,医院对苟玉平进行了门诊输液。
对网友所反映事件及涉及案件,凤翔法院均高度重视,除由纪检组、监察室介入调查事件经过外,对涉及执行案件调整至执行二庭办理,2月14日再次执行案款5000元(申请人未领取)。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力争案件顺利执结。同时,对法警队伍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