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华兴建筑公司城南分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代表
2018-01-0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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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自宝鸡市陈仓区的一位农民工代表,我们于2011年6月24日来到宝鸡华兴建筑公司城南分公司承建的陈仓区民政局住宅楼项目部打工,工程完工后,华兴公司城南分公司既不出具工程分包结算单又不支付全部工程款,并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脱,期间仅仅借出极少生活费。2014年春节在人民网留了言之后,在当地政府协调下支付了5000元工程款,现在几年又过去了,没有要来一分钱,至今还有几万元血汗钱没有拿到。

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看到我的留言,帮帮我们这些无助的农民工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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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回复“华兴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宝鸡市
2018-02-13 16:04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经查,当事人齐会平于2011年6月24日以宝鸡鸿洲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名义与华兴建筑公司城南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陈仓区民政局住宅楼内贴磁砖工程。

2013年12月,齐会平到陈仓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欠薪问题,工作人员告知其与宝鸡华兴建筑公司城南分公司的关系为劳务分包关系,所欠款项为工程款,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范围,未立案受理,并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工程款拖欠问题。

齐会平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后,2016年2月,陈仓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判决书(2016)陕0304民初169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原告齐会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承包合同是原告齐会平以宝鸡鸿洲劳务有限公

司负责人名义与被告华兴建司城南分公司签订的,现原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华兴建司城南分公司尚拖欠其人工费大约35000元,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原告齐会平称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华兴建司城南分公司曾给其预借了部分人工费,但因原告不能提供工程已结算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的总量,也不能证明已支付人工费的金额,其主张被告华兴建司城南分公司尚拖欠人工费35000元,无证据证实,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完善证据资料,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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