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媒体及相关人劳部门:
我是铜川市王益区桃园路孙家坳一组村民,1992年我在村办企业高空坠落,手术出院后腰部和手腕落下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后继续在村办企业从事轻劳力,期间就摔伤也没有任何赔偿。当时由于法律意识单薄在一年内也没进行工伤认定,后过了几年后,我拿着当时住院片子材料申请了三级残疾证。现在由于后续其他疾病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得以需要生活,需要维权。
但是时隔这些年,村办企业解散,但是当时村办企业负责人和照顾我住院治疗人员均在,也写了材料做了当时发生坠落事件证明,目前村委会也存在,但村委会说我没有当时进行工伤认定,所以不属于工伤,也不作出处理。难道当时法律普及不到位,工人受伤就不受法律保护吗?目前希望得到详细劳动法、法律条款及维权帮助,意见及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