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国土资源局回复:接县政府办批转的关于“杜康镇汉积村村民院墙被酒厂推倒”的反映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资料查阅、现场踏勘、法律法规研究咨询,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宗地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杜康街道中段南侧,面积9601.43平方米。四至为:东至杜康信用社西墙外线(北段),本宗地墙外线(果园)南段;西至本宗地墙外线果园;南至本宗地墙外线果园;北至本宗地墙外线街道。该宗地于1994年12月1日登记在陕西省杜康酒厂名下,权属来源合法,四至清楚无争议,白水县人民政府根据白政土发(1985)26号白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关于杜康酒厂扩建征用土地的批复》为杜康酒厂办理了土地登记;1998年8月28日因东莞太平三九食品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杜康酒厂,故该宗地变更登记在陕西三九杜康酒厂名下,2008年3月11日因企业改制,又变更登记在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08年7月5日因名称变更登记在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5月26日又因名称变更登记在陕西杜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证号白国用[2009]第170003号)。该宗地自1994年初始登记以来经过4次变更登记,登记面积及四至均未发生变化,因此白水县人民政府给杜康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的土地登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郭建民宗地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杜康街道中段南侧。原属杜康镇汉积村张新茂使用,2005年张新茂转让给郭建民使用,经查阅档案资料,郭建民宗地无任何登记资料,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争议原因及处理结果
经调查,郭建民宅基地与陕西杜康酒业有限公司相邻,2014年郭建民因修建房屋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并多次上访至县政府,今年4月11日杜康镇汉积村二组村民郭建民前来我局要求查阅杜康酒厂发证相关档案以及四邻签字情况。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依程序于4月19日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为郭建民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共三页。第一页查询结果证明1份,第二页土地登记复印件1份,第三页宗地图复印件1份(见附件)。2017年4月28日郭建民再次来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查阅杜康酒厂和汉积村购地合同和协议。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当日又为其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但郭建民并不满意查询结果,多次上访至县委、县政府及我局。
郭建民与杜康酒厂纠纷属相邻权民事纠纷,与白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杜康酒厂的白国用[2009]第170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关,此证合法有效。其纠纷建议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