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出境游意外受伤 旅行团推卸责任不予赔偿

RY孙文
2017-10-3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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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19起~10月24日普吉斯米兰6日的旅行团,团费1499元,不包括签证费用450,保险40,导游小费150,在10月22日团队坐快艇前往珍珠岛,在岛上用完中餐后,经导游通知,14项免费项目中只有一项水上娱乐项目(香蕉船,前提是会游泳,孙兰不会游泳),经岛主和地接导游阿兰推荐介绍其他几项水上自费娱乐项目,导游并没有提前告知水上跳伞存在的风险和需注意安全事项。孙兰选择跳伞水上项目。在准备降落到甲板时,工作人员没有将孙兰降落在软降落台上,孙兰被迫降落在木质甲板上,并被强行拖拽约5米的距离,导致右脚受伤,右腿靠近臀严重擦伤淤青肿大。安排水上项目的船家和地接导游同行游客陈蓉将孙兰送至普吉疗养医院进行第一次就诊,经过拍片和诊断,医生诊断为扭伤,不严重,需打石膏固定,对外伤进行了消毒处理。孙兰将脚踝部位x光片传回国内骨科医生鉴定为骨裂,韧带严重拉伤,需及时回国治疗。23日,孙兰强烈要求去国际医院复诊,船家,陈蓉陪同。经国际医院医生检查结果为:骨裂,韧带损伤。临时固定需回国之后立即前往医院进行再次诊治固定(初步为六周后拆石膏期间回复不好的话需要进行手术)回国后在西安红会医院复查诊断结果为右脚踝骨折,韧带损伤严重。医生建议住院。下机后,旅行社负责人以公司没车为由让本人自己打车去医院。回国后,旅行社负责人没有出现,只是以微信电话形式联系,并不提他们该承担的责任,也并无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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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普吉岛玩水上跳伞致脚踝骨折 旅行社不愿赔偿
记者调查
2017-11-02 08:57

今年9月,银川的孙女士与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准备去泰国普吉岛游玩。10月19日,孙女士跟随旅行团出发,却没想到在水上跳伞项目上发生意外,造成右外踝骨折。更让孙女士心寒的是,陕中旅公司却对此不闻不问。愤怒之余,孙女士将此事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投诉。

孙女士说,自己9月报了前往泰国普吉岛的旅行团,从西安飞往泰国普吉,团期为10月19日至24日。10月22日孙女士参加了地接导游推荐的水上跳伞项目,不料却发生了意外。孙女士直接从空中降落到了甲板上,由于甲板过硬导致右脚受伤,右腿靠近臀部严重擦伤。经当地两家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骨裂、韧带损伤。

10月24日,孙女士回到西安,经医院确诊为右外踝骨折、右踝关节韧带损伤。随后孙女士到西安市第三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让孙女士气愤的是,事情发生后,旅行社方面却一直没有人对此事进行解决。“我在泰国期间的治疗费用是由游玩项目的负责人承担的,回国后旅行社对后续治疗不闻不问,也没有给我道歉、赔偿。”

10月31日,记者前往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采访。在陕中旅,记者联系到了专门处理售后的业务部秦主任,秦主任表示不接受记者采访,希望客人能去旅游部门投诉。

“我们省市,还有国家旅游局都有专门的投诉渠道,在那里投诉我们的一些商业文件也好公开,让客人去旅游局投诉吧,我们不认这个。”秦主任说。

记者在孙女士提供的合同编号为0149125的陕中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第十九条看到,“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孙女士表示,在进行水上跳伞项目时,没有人告诉她此项目存在受伤的风险。

对此,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的杨磊律师表示,孙女士有权向旅行社进行索赔。杨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杨磊说,旅行社是旅游活动的组织经营方,有义务保证参与旅游活动的游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如果旅行社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游客受伤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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