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天津的公司,在榆林横山接了一个雷龙湾设备待保管临建库房工程。
2017年4月19日,我们在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已缴纳印花税:421.37元,并在合同上加盖印花税收讫章,完税凭证号:320170419000029810。但2017年7月3日在横山地税局预缴税款时,被重复收取了印花税421.4元。
因为我们路途遥远,我们提前通过电话咨询准备好了所有材料。但在申请退税过程中,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推脱主任不在(为什么上班时间不在岗),而且说即使主任在,也不一定能审核通过(我们资料都准备齐全,也不说资料哪里不合格)。对方的意思是税费应该在横山交,但是我们在天津交的早,也没有办法再退了,让在横山交也没有依据。
请相关领导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