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7年经省、市、县人社局通过公开统一考试招录的首批劳动保障协管员。我们已经连续在市、县、镇劳动保障机构工作满10年,工作岗位已遍布市、县、镇各级人社系统相关的所、室、股、科、中心,与“身边的、同桌的、对面的”在编人员一样,做着同样的工作,承担着基层劳动力统计和资源开发、社保政策扩面和保险费征缴、创业就业政策宣传和创业扶持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监察等工作,已成为基层人事劳动社保机构的业务骨干。
但我们身上一直被贴着“协管员”的标签,工资只有地区平均工资的60%,无住房公积金,无工会会费,无年终奖金,甚至无生育保险(我们可都是从25、6岁参加工作的,正值生育黄金年龄段),连正常的节假日福利也低人一等。尽管这点儿收入难以养家糊口、生儿育女、赡养老人,但我们都忍了,一直默默为基层人社劳动事业奉献青春,总想着会有出路的。
我们也多次向县、市、省人社部门反映,希望能提高待遇。但人社部门的答复是:你们这些协管员是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政府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出台的优惠政策,是临时性、过渡性的,不存在转正、享受编制、同工同酬的问题。你们经过多年锻炼,能力都很高,可自主择业另攀高枝,也可参加公开考试取得财政供养身份。换句话就是,想干了就继续干,不想干就走人。说到考试,我们也曾一次次想参加考试,但今年卡年龄、明年限专业;今年大专以上,明年非得本科以上;今年是35岁以下,明年就变成了30岁以下......就这样,我们这些协管员一年年错过了考试机会。到如今,我们这些年相继结婚生子,都34、5、6岁了,养幼赡老的,还指望我们去和刚毕业的大学生”同台竞技吗?
人们都说人社部门是党员干部的“娘家人”,却不是我们这些“协管员”的“娘家人”。虽然我们天天就在人社部门工作,在人社部门领导的眼皮子底下服务,在人社部门的相关科室承担宣传、维护、执行《劳动法》、《社保法》等职责,但我们的合法权利却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我们负责催收生育保险,我们却没有生育保险;我们负责宣传落实执行《劳动法》,但我们却不是《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每次向上反映问题,总会被答复“你们是临时工,工资给你们慢慢长着,知足吧;如果嫌待遇低,可以去另找高工资的岗位;还有好多人等着当协管员呢!!”
我们这些首批公开招录的劳动保障协管员连续在人社部门工作已经10年。在日益紧张的就业及财政供养人员严控的形势下,我们这批人将何去何从??我们能拿起手中经常学习的、宣传的、维护的、执行的、服务的《劳动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吗,能用《劳动法》保护我们为之服务的10年的宝贵青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