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大同镇人民政府回复:2017年4月27日我镇收到安康市人民办公室文件处理专用单,文号为2017年0474期,来文标题:关于网友反映“大同镇东红村村民宅基地被占”的相关问题。我镇获悉后,镇领导高度重视,镇主要领导多次现场勘查和调解处理,现将问题的事实和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奋娣,女,现年 64 岁,身份证号:612401195305101483 ,现住大同镇东红社区四组。
当事人:胡后菊,女,现年 61 岁,身份证号:612401195604171481,张珂的母亲,现住大同镇东红社区四组。
二、纠纷简要经过
两纠纷当事人均住在东红社区四组,小地名(朱家道),两家住房均坐东向西,系左右邻居关系(陈奋娣居北、胡后菊居南),两家房屋同关一面墙体。按照社区规划,该区域建房在原地基的基础上拆旧建新统一向东退两米。双方在建房中因关墙地界问题发生矛盾,胡后菊认为陈奋娣原房屋北边有一条通往房后的公共通道(约1.6米宽),属于集体所有,现被陈奋娣一户占为己有。陈奋娣家先开工,在胡后菊家开工时,遭到陈奋娣家阻挡,陈奋娣认为胡后菊家挖地基基础时强占她家地界。因双方争论不休,导致两户都停工。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张珂,男,汉族,现年39岁,目前在大同镇社保站工作,属于一般工作人员。弟兄两人,哥哥(张钊)在外务工,因父母年龄已大,加之父亲脑溢血,为便于照顾父母,兄弟两人没有分家一起生活。从走访了解,本次两家发生宅基地纠纷,张珂并没有参与,建房主要由张珂的父母和哥哥(张钊)负责。张珂得知此事后多次劝说父母和哥哥。但该网友反映张珂强行霸占其宅基地与调查事实不符。据调查了解,陈奋娣先拆旧房,在挖地基基础时因对方(胡后菊)旧宅没有拆除,关墙以墙心为界的地界无法利用,当时就在自己的地基上下根基,在施工过程中张珂全家并没有阻挡。2016年12月28日胡后菊开始动工挖基,因根基的坑挖的大,超越了关墙的墙心界线,致使陈奋娣阻挡胡后菊建房施工。陈奋娣认为胡后菊强占自己的地基,而胡后菊认为对方(陈奋娣)强占在先,要求陈奋娣把北边的通道留出,否则都别想建房,因此双方互不相让,矛盾进一步加深。多次找村干部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调解。2017年4月上旬,陈奋娣到大同镇找镇长,要求镇长给予处理,由于脱贫攻坚检查,当时安排分管包片副镇长和驻村干部到村协调,在这期间镇主要领导还现场勘查并让村干部做好双方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从调查现场来看,目前双方的关墙前后还留一米高墙未拆除,关墙中间部分已被拆除,从根基现场来看,胡后菊家挖的地基坑超越关墙的中界线,但没有打根基,无法认定为强占。至于陈奋娣房屋的根基,从现场观测,南面第二个墙柱子超出关墙的中心界。至于胡后菊反映陈奋娣原旧房以北滴水界外的通道被占的问题,因原宅年限较早,纯属木质框架房,且七八户都是房连房,墙关墙。此通道没有文字记载属集体或陈奋娣,现无法确认是谁的。
四、处理意见
综合所述,镇分管领导现场勘查调解和做其双方思想工作,让陈奋娣将关墙六公分让给胡后菊,胡后菊不在追究陈顺娣房屋以北的通道问题。但胡后菊不同意,认为陈奋娣南面第二个墙柱子挪出墙体以外,否则都不要建。目前,双方都已停工。
根据《民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建房应遵照于社区的统一规划,并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的许可同意,而且要妥善处理好相邻的排污水、采光、通行等问题。如果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允可,应视为违章建筑,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依法查处。现双方固执己见,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建议走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