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凤凰城景颐物业对停车费随意涨价激起业主民愤

华宇凤凰城业主
2017-04-1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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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的华宇凤凰城发生了几百名业主抵制小区物业--景颐物业对小区内停车费涨价的事情!几百名小区业主自发在小区门口、物业门口聚集共同抵制这一非法涨价的行为!

4月10日,华宇凤凰城景颐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下有照片),将原有的业主停车收费标准翻了三倍的涨价!由原来24小时3元涨到8小时3元,通知张贴后,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强烈不满,几百名业主自发来到物业服务中心要求与物业沟通涨价事宜,但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采取躲避的方式避而不见,更加激起了小区业主的愤慨!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人员打印倡议书(下有照片)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张贴、将倡议书发到业主手上,要求物业公司对于停车费涨价事宜再做谨慎的考虑,避免激起业主的民愤,但物业公司派人将倡议书全部撕毁!根本没有与业主对话的态度!从而激起了更多业主的不满!几百名业主来到小区门口自发喊着口号抵制物业的恶意涨价行为,自始至终保持冷静的方式,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但物业确报警谎称业主闹事,向沣东新城阿房路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出了四名民警,在了解情况后,表示调解,但物业公司仍然避而不见,随后出警民警软硬兼施将所有业主驱散回家!

物业公司本次涨价停车费事宜已经超出了国家、陕西省以及西安市的居民停车费用标准,并且是否在物价局进行相关的备案,我们产生疑问!根据市物发2015(29)号文件规定,在涨价公示前物业并没有就费用问题征询业主们的意见,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而恶意撕毁业委会筹备组的倡议书也是一种极不尊重业主的行为(根据部分业主反映小区业主委员会从2015开始筹备,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筹备组组建、公示、刻章等环节,在即将选举的时候由于时任筹备组组长的三桥街道办一杨姓主任的调离而停滞,目前还在与街道办协商后续如何继续进行的事宜,而三桥街道办的办事效率非常之低,至今也没有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继续之前的筹备组建)!

在当前形势下,习总书记提出的两学一做!要求政府机关整顿工作作风的时局下!我们凤凰城的全体业主希望社会能够关注!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民生问题!对于这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恶意涨价的行为予以制止!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根据2017年陕西省新出台的《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帮助扶持凤凰城小区尽快组建起业主委员会,为业主与物业之前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为业主做主,监督物业的服务质量,提升小区整体的生活质量!

凤凰城全体业主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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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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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17-04-21 16:54
已反馈 2017-04-2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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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东新城回复“华宇凤凰城物业停车费涨价”问题
沣东新城
2017-04-27 17:42

沣东新城管委会办公室回复:一、调查情况。经查三桥华宇凤凰城小区属商品房,目前小区住户为1900户。我局约谈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后得知:1、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小区启用车辆车牌识别管理系统;2、收费标准:小区内业主车辆3元/8小时,外来车辆3元/小时;3、原标准为业主和外来车辆均为3元/次;4、公示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4月17日。

二、处理情况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制定或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内放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向全体业主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二)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三)就方案与业主协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需经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同意后,与业主委员会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签署或变更相关服务合同;(四)新标准确定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4月19日晚,三桥街办、沣东新城物价局、沣东新城房管局对于此次调价事件与物业公司、业主代表联合召开协调会。会议达成以下初步协议:

(1)坚持协商自愿原则,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停车收费相关问题;

(2)由三桥街办、沣东新城物价局、沣东新城房管局召开关于华宇凤凰城小区停车费问题的协调会;

(3)就此次小区停车费调价问题,物业给每户发放调价告知书,并入户调查,征求每户业主意见。此次入户调查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

(4)业主须在2017年5月31日前推选出业主代表,并由业主代表告知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5)5月31日前物业未和业主达成协议,物业依旧按原标准执行(3元/次);直至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执行协商后标准;

(6)协商期间由物业公司制定调价方案、成本收支变化情况,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

在协调会后我委已责令物业负责人,调价前必须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文件规定进行调价,若未达到文件内容所规定,仍依旧按照原标准执行。

感谢贵网一直以来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并欢迎继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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