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6年9月30日买的浐灞1号小区16号楼(毛坯现房,有少量入住)房子1套,12月中旬通过银行按揭审批拿回购房合同,贷款扣款于2017年1月中旬开始,12月下旬售楼部通知可以收房了(购房合同里面收房时间是12月30日)。12月底去收房时,小区物业坚持要收取2016年冬季采暖费,否则不予办理收房手续。查看购房合同,供暖部分有以下条款:“商品房采暖如纳入城市供暖系统的由买受人入住第二年以后向经营管理单位缴纳费用,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购房合同是房管局的制式合同,请问小区物业收取2016年冬季采暖费是否合理?小区物业对这一条不理会怎么办?谢谢!
浐灞1号小区物业违规收取2016年冬季采暖费是否合理?
蜕变
2017-02-2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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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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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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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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