浐灞1号小区物业违规收取2016年冬季采暖费是否合理?

蜕变
2017-02-20 08:58
点击数:

您好!我于2016年9月30日买的浐灞1号小区16号楼(毛坯现房,有少量入住)房子1套,12月中旬通过银行按揭审批拿回购房合同,贷款扣款于2017年1月中旬开始,12月下旬售楼部通知可以收房了(购房合同里面收房时间是12月30日)。12月底去收房时,小区物业坚持要收取2016年冬季采暖费,否则不予办理收房手续。查看购房合同,供暖部分有以下条款:“商品房采暖如纳入城市供暖系统的由买受人入住第二年以后向经营管理单位缴纳费用,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购房合同是房管局的制式合同,请问小区物业收取2016年冬季采暖费是否合理?小区物业对这一条不理会怎么办?谢谢!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17-02-20 08:58
已转交 2017-03-30 15:58
已反馈 2017-04-01 17:05
已反馈 2017-04-01 17:05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西安市物价局回复“浐灞1号违规收采暖费”问题
西
西安市发改委
2017-04-01 17:05

西安市物价局回复:我市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对于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我市在《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市物函[2011]178号)文件中做了规定,一是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计费是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或者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计费是每月每平米不高于5.8元。二是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计费每吉焦59元或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计费每月每平米不高于7.5元。同时在《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中对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的收费标准做了明确: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清,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按照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网友反映的供热缴费问题。从网友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供热收费标准的执行上目前不存在问题,主要是供热缴费的时间问题。在信中可以看出,购销双方已在房屋买卖中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受人于入住第二年向经营管理单位缴纳费用,其权益应受合同法保护,我们建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如不按照合同履约,业主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