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交警三大队业务不精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

秦风
2017-02-1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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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在铜川市朝阳路卡口被电子眼拍到超速,该路段限速40km,实际车速53km,超速比32%。

经查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下发过关于超速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于是,在得知违章后向铜川市交警三大队反映该问题,然而其含糊其辞,在询问本人相关意见具体条例后,于2月15日晨回复称“不管”“想在哪投诉就去哪投诉”等言语。

2013年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为何至今铜川市交警仍未执行?交警三大队工作人员态度为何如此漫不经心,不以为意?恳请有关部门督查并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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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7-02-16 08:52
已转交 2017-02-16 14:40
已反馈 2017-02-16 14:43
已反馈 2017-02-1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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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反馈
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解释网友反映的交规问题
铜川市
2017-02-16 14:43

感谢对《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主动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你好!现将我大队就此事的调查情况向你回复。

经调查,陕AJ0****7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17年2月5日12时35分,经过我辖区朝阳路市一中南校区门前路段时行驶速度为53km/h,此处为城市道路,且位于校区门口,限速值为40km/h。该车当时时速超过限速值32%,被我大队固定测速设备摄录取证,并录入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处200元罚款,记6分。

根据(公交管【2013】455号)文件《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规范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不含20%)以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而该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属于《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规范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四种情形。

另关于贴内反映的工作人员态度问题,大队信息技术科与法制科工作人员积极回复该群众,并多次进行耐心解释,我大队民警与来电群众通话存有全程录音。经调查,民警并无贴内反映的态度问题。

感谢您对我大队规范执法的关注!

以上回复仅代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原帖后面跟帖留言或继续在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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