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在铜川市朝阳路卡口被电子眼拍到超速,该路段限速40km,实际车速53km,超速比32%。
经查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下发过关于超速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 号《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于是,在得知违章后向铜川市交警三大队反映该问题,然而其含糊其辞,在询问本人相关意见具体条例后,于2月15日晨回复称“不管”“想在哪投诉就去哪投诉”等言语。
2013年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为何至今铜川市交警仍未执行?交警三大队工作人员态度为何如此漫不经心,不以为意?恳请有关部门督查并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