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编辑拨打西安市公安局户政咨询电话咨询,3月1日起,可按照新的户籍政策落户。
西安市原规定对学生集体户口在市内不能进行随意迁移。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根据2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的《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相关政策。
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事指南,办理条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
按照“人才引进落户”办事指南,办理条件为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