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出生于 1958 年 2 月,农村户口。她在 2010 年至 2016 年每年都缴纳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费,其中于 2012 年补缴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保费,所有保费的缴纳档次为每年 100 元。
考虑到 60 周岁退休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较低,我们希望尽快补缴养老 保险费以提高最终的养老金待遇。
具体主要政策依据: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咸阳市秦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第九条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人员不用缴费;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 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我们希望:
1)补缴 2004-2009 年的养老保险费,从 0 元提高到 2000 元;
2)补缴 2010-2016 年的养老保险费,从 1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上述补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过去没缴纳的年份补足,二是将缴纳过的年份的养老 保险费提高至目前的最高缴费档次。其目的是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储蓄额度,最终提高退休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经过与秦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咨询电话为 33220976,以下简称区经办中心)的反复沟通,答复说,我们不能进行补缴。请问人社厅,我们的情况允不允许补缴?补缴的政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