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的父亲马振夷于1980年从扶风县建设局下属的公用事业管理所离休,不幸于2011年8月2日病逝。按照陕西省人社厅和财政厅2014年下发的陕人社发〔2014〕21号文件规定,符合新调整的事业单位离休死亡人员抚恤金标准执行范围。应发一次性抚恤金104,414元,实际只发给一次性抚恤金33,098元,还差71,316元未发。如今我的母亲已90多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加之长年有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加之我本人也70多岁,家庭困难。在得知省上出台这个政策后,我们一家人深感欣慰,觉得这是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赡养好我们的母亲,让她老人家安享晚年。
但是,遗憾的是我们带着良好的期望前往县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我们不符合县上的政策,据称县上只对2012年底以后去世的离休人员执行新的标准,我们不解的是扶风县的政策高于省上的政策吗?省上出台的政策在扶风县就要变样打个折扣吗?这样执行上级政策正常吗?真心拜请省上领导能够过问一下,还我的父亲和我们一家人以公道,让逝去的父亲得以安息,让我们一家人不再为此事而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