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公租房租金为啥比周边县区高,国家规定是多少?

2016-10-29 11:03
点击数:

宝鸡市麟游县城建局和房管所公开卖买公租房,公租房租金高达4600元一年。还要逐年上涨,公租房的租金国家有没有一个执行标准?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
·
·
已受理 2016-10-29 11:03
已转交 2016-11-01 11:20
已反馈 2016-11-04 11:16
已反馈 2016-11-04 11:16
您的留言相关部门已办结反馈,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已反馈
麟游县:将适度调整租金标准 让群众住的放心
麟游县
2016-11-04 11:16

尊敬的网友“我”: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收到贵网转发的西部网网上舆情调查函(网调字[2016]第10075号)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县住建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网民反映“麟游县公租房租金为啥比周边县区高,国家规定是多少”及“麟游县城建局和房管所公开买卖公租房,公租房租金高达4600元一年,还要逐年上涨,请问公租房的租金国家有没有一个执行标准”问题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在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和产权共享工作中,我县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32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意见(试行)》(宝政发〔2014〕22号)等文件政策中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将现行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后,现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按照承租人自愿的原则,对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共有产权,用于缓解建设资金筹措压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试行共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持有不低于10%比例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国家目前没有统一的租金执行标准。

在2014年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时,县住建局、物价局抽调专人对全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进行了调查,当时我县50平方米左右的单元房租金为5500元/年,80平方米左右的单元房租金为9000元/年,15平方米左右的单间住房租金为2500元/年。我县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保障性租赁住房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将租金标准按地段确定为两类:位于县城中心地段的安居苑小区租金标准为每户每年4800元;位于县城东侧,地势相对较偏的惠茗佳园小区租金标准为每户每年4600元。在租赁过程中,县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将租金标准在便民公示栏、公租房小区醒目位置进行了公示,并开通政策咨询电话,宣传解答保障房及租金标准等相关政策。在与住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明确约定租金标准和租赁期限,没有发生乱收费等现象。

在试行产权共享时,遵循“自愿申请、按份共有、房屋自主、专款专用”的原则,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与保障对象产权共有。尊重保障对象意愿和经济条件,利民惠民,不诱导,不强行,实行共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比例严格控制在省市政策范围保障性租赁住房总房源的40%之内。政府持有10%比例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持有90%比例的产权份额。

经调查核实,我县公租房收费标准和实行产权共享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以前年度在租金收取时住户自愿申请可实行产权共享,住户没有反映租金高的问题。今年3月份省市政策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共享比例达到40%后不再实行产权共享,坚持以租赁为主。我县实行产权共享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达到40%,今年起不能再实行产权共享。对网民反映的租金比周边县区高的问题,县上及时召开群众代表会和听证会,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为减轻广大租赁住户租金负担,根据住户承受能力,将适度调整租金标准,确保让群众住的放心,租的满意,真正把此项工作做成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

最后,非常感谢贵网长期以来对麟游经济社会的大力关注和支持,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以上回复仅代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原帖后面跟帖留言或继续在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

西部网

2016年11月4日

发表您的看法
网上昵称:
发言主题:
发言内容:
提交
跟帖留言

现在还没有评论!

更 多 0/0
我要留言
  • 密码登录
  • 验证码登录
  • 单位用户登录

登录

登录

注册账号

  • 新用户注册

注册

已有账号

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留言须实名认证,本平台将严格保护用户隐私。
  • 找回密码

确认修改密码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