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委组织部:
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是党中央对广大基层干部的关怀,体现组织的温暖,我们备受感动。但这个文件(陕办发【2015】17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不公平、不公正问题,令人难以理解,现就此问题反应如下:
一、我们都是九十年代最困难时期曾担任过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的基层干部。在那个时期,计生国策一票否决,不敢有丝毫怠慢;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任务繁重,尽职尽责,如期完成;防汛抗旱,身先士卒,日夜奔波;社会稳定,事关全局,苦口婆心做好基层工作,甘愿做组织的“消防队”。期间有的同志健康受到影响,病魔缠身,后陆续调入县级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再次调入县级行政部门任督导员至今。
二、2007年全省公务员登记事先确定单位是否为公务员序列,然后进行个人登记。显然这个时段我们调入到事业单位而未能登记。调入事业单位是组织安排,并非个人原因(犯错或什么问题)。试问,作为个人可以不服从组织安排吗?何况当时县级主要领导给我们承诺个人各种待遇不变(与行政部门同样对待),让我们安心工作就是了。
三、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与我们相同情况的(调入行政部门任督导员)都先后进行了登记并享受这一待遇,而我们2009年后半年调入行政单位的为什么不能登记?
试想,同一单位,同样经历却享受不同的待遇,令人无法理解。按照(荔办字【2015】62号)文件第二款第三条明确表述:符合登记条件且符合晋升职级条件。但尚未登记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次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范围,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享受政策。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我们符合登记条件,并且有20年左右的正科级工作经历,工资级别均在行政19级以上,符合文件规定的副处级待遇条件,为什么就不能登记和享受这一待遇?
我们均已年过花甲,体弱多病,家庭负担甚重,为党工作几十年,虽不敢说有多大贡献,但只求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待遇。请省委组织部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免得我们车马劳顿,赴省上访,多有不便。
大荔县部分老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