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交警支队一大队颠倒黑白 违法办案

赵文生
2016-02-2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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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4年12月份在本村公路(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贺沟村处)晚上被一辆摩托撞倒,当时肇事者逃逸,我父亲被送往医院,5天后肇事者自首,延安交警队支队一大队负责的办案人员做出事故认定书。

可是这份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

1.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2014年5月6日,真实时间是12月26日。

2.错误的地点是政府6号楼公路处,真实地点是上述的本村公路处。

3.自首的肇事者不是真的肇事者,而是(假的)肇事者的哥哥

本人把上述情况反应给办案人员,但办案人员不顾,并称监控坏了。是他们太忙了,才鉴定出错的事故认定书,后来本村书记指责办案人员为什么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他们说是领导要求这么办的。

父亲住院时,办案人员让我们报医疗,说自己不小心碰伤的。

肇事者再肇事之后准备撬牌照,被我及时发现,后来办案人员带肇事者指认现场,将在电视台播出,而我们反应的问题根本没有解决

现在父亲年事已高,经过这次肇事,手术费用,我家已经花费了近14万元,对于一个农村人来说负债累累,已经一年多了,扔没得到一分赔偿,这都是办案人员一手造成的,希望有关部门能替我们主持公道,让坏人逍遥法外,我在此感激!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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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交 2016-02-20 10:53
已反馈 2016-02-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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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交警支队:已对相关民警进行罚款处罚
延安市
2016-02-29 16:42

尊敬的网友“赵文生”: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7日18时20分许,加四雄驾驶陕J37009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万花乡贺沟口村公路处时,与公路北侧同方向行驶的赵俊贤相撞,致赵俊贤受伤,事故后,加四雄弃车逃离现场。

二、当事人及车辆及情况对车辆的调查经过

甲:加四雄,男,汉族,1982年03月22日出生,现租住:宝塔区黄蒿洼麻塔村,身份证号:610602198203221619,交通方式:驾驶陕J37009号二轮摩托车。

乙:赵俊贤,男,汉族,1941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贺沟口村23号,身份证号:610602194104132815,交通方式:行人。

陕J37009号车,所有人:杨银虎;中文品牌:宗申;车辆型号:ZS125-2;车辆类型: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311107644,发动机号:11506689; 车身颜色:红;机动车状态:注销;登记住所:富县富城镇正街24号。该车经过两次倒卖,现车主为加四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与杨银虎的谈话中,杨银虎说他于2013年2月27日将肇事的摩托车卖给了加小龙,并向我队提供了买卖合同。在与加小龙的谈话中,加小龙说他将肇事摩托车卖给了加四雄,因为是亲兄弟,所以没有写买卖合同。

三、接处警及前期处置情况

2014年12月7日18时20分许,接指挥中心指令,在宝塔区万花乡贺沟口村公路处,一辆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将一行人撞伤后弃车逃离现场。民警何毅、张伟东迅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肇事摩托车已经移到公路边,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何毅、张伟东在向报警人询问完相关情况后,通过一大队指挥中心查询到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的相关信息,无法联系到该车车主,民警何毅、张伟东将事故车辆暂扣,并立刻沿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驾驶人逃逸的方向寻找未果。

四、前期案件调查及责任认定情况

我队于2014年12月7日受理本案,并立即展开调查。询问了当事人赵俊贤,查询并调取了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车主杨银虎的相关信息,赶赴到富县落实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情况,并调查清楚该车两次倒卖的事实。2014年12月15日加四雄主动来我单位投案自首并承认自己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经我队多次询问,加四雄对自己肇事逃逸致人受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12月15日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加四雄肇事逃逸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加四雄送至宝塔区行政拘留所羁押。我队于2014年12月22日以延市公交直

一队认字【2014】第20147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加四雄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俊贤无责任,并于当日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后期案件调查及公开责任认定情况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套用以前的电子模板,加之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校对,导致延安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14】第20147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时间及地点写错,办案民警立刻向我队相关领导汇报了该情况。我大队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1月6日以延市公交一队发【2015】28号大队文件给予分管第五组出警组的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李斌、第五出警组组长何毅分别处以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对具体办案人弓剑处以贰佰元罚款、待岗两个月的处罚,同时我队于2015年1月7日以延市公交一队发【2015】02号大队文件撤销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14】第20147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赵俊贤及其儿子赵文生不来领取我队关于撤销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14】第20147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文件,于2015年1月9日对赵俊贤及其儿子赵文生邮寄送达,同时给加四雄也送达了该决定文件。

由于办案民警及时发现错误,大队迅速做出撤销决定,所以原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在该案件的后续办理中,民警询问赵俊贤一方该文件是否收到,其称已经收到。民警因为该过错曾多次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道歉。

后来因为赵俊贤及其儿子赵文生反映加四雄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所以我队民警何毅、弓剑对事故当天加四雄的逃逸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其中包括加四雄事故当晚的住宿地,并询问了住宿地的房东,次日诊所就诊记录,并询问了给加四雄诊治的医生,加四雄指认的事故现场等情况。

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在调查取证完毕后,2015年1月20日下午,我队在交警一大队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开责任认定会,会议由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牛建斌主持,与会人员有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指导员李斌、一大队法制宣传科、一大队政工科、办案民警何毅、弓剑及双方当事人和家属,此外,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大队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及相关媒体进行旁听监督。

在会上,民警详细汇报了该案件自接警后的现场勘查情况、调查所取得证据等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家属陈述,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大队聘请的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后,当场公开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与会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大队监督员及相关媒体人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准确。

在会议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我队现场制作了延市公交直一队认字【2014】第20147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加四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俊贤无责任。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同时给双方当事人及家属送达了空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六、后期伤残评定及处理情况

2015年1月17日,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以陕延天恒【2015】临鉴字第0067号司法鉴定书,认定赵俊贤右下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其余损伤不构成伤残,后续药物、理疗及复查等费用约需人民币三千元。因加四雄一方未在规定时效内向我队递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我队于2015年2月5日给赵俊贤一方送达了不予调解通知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0日予以结案。

七、信访材料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1、信访材料中赵俊贤及家属称发生事故时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应为加小龙(加四雄的哥哥)。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开始赵文生称发生事故时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应该是张贰团,民警和赵文生找到张贰团并当面询问后,张贰团并非发生事故时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赵文生指认错误。现在赵俊贤及家属称发生事故时,陕J37009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应为加小龙,从案发到现在赵俊贤及其家属从来没有给我们办案民警提到过该人,且无任何证据支撑,只是一种猜想。

2、信访材料中反映办案人高喜明目击了肇事司机,并可以指认出来。我队民警在和高喜明的询问笔录中,高喜明明确说明他没有见过肇事司机。

3、信访材料中反映办案民警说“单位领导让这么办”。经和我队办案民警认真核查,根本没有此事。

八、调解经过

2015年12月28日,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牛建斌带领办案民警弓剑再次到市局给任书记汇报了该案件,任书记认为案件的办理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关于给伤者的赔偿,加四雄没有赔偿能力,车主就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另外,交警一大队给伤者赵俊贤申请了社会救助基金,现在因为赵俊贤没有把司法程序走完,建议赵俊贤去法院起诉加四雄以及车主杨银虎和加小龙,如果法院执行不下去,再走社会救助基金。

按任书记的指示,2016年1月8日10时22分,我中队把赵俊贤、杨银虎和加小龙叫到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了再次调解(我中队民警弓剑、张箭去加四雄家中找加四雄,发现加四雄腿部骨折,无法参加调解,加四雄委托其哥哥加小龙处理)。在会上,杨银虎说他已经把摩托车卖给了加小龙,并出示了他和加小龙的买卖协议,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加小龙也说他把摩托车卖给了加四雄,应该由加四雄来赔偿,但是加四雄没钱赔偿,现在加四雄小腿骨折,住不起院,只能在家里休养。在这种情况下,我队建议赵俊贤去法院起诉,把司法程序走完,如果法院执行不下去,还有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赵俊贤的困难,我队很早就向上级机关为其申请过了社会救助基金。

2016年1月13日,赵俊贤本人来我队取走了加四雄、杨银虎、加小龙的个人信息材料和联系方式,去人民法院起诉,我队现正在等待法院的处理结果。

以上回复仅代表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有疑问,请在原帖后面跟帖留言或继续在民生热线栏目发帖反映。

西部网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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