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井镇侯家村村委会不按规定分配土地|永寿县请帮忙

七月的夏
2015-08-17 10:07
点击数:

我是咸阳市永寿县仪井镇侯家村人,我家于1996年12月1日和村委会签订了家庭责任田承包合同,合同期30年,至2026年期满,现还在合同期内,且有永寿县公证处公证书。

我村在今年8月份对土地重新划分调整,村会计侯和平负责此事,此次划分中他以我本人户口暂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为由不予以分配土地。我是因学校毕业后户口迁致永寿县人才交流中心,现在外打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我只是个人户口迁出,不是全家迁出,我的农户家庭还存在,其他家庭成员还有责任田且户口还在本村。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章中也明确写到“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法中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永寿县也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小城镇,根据法律规定我个人是享有土地分配条件的,可村会计还是坚持不予分配土地。

事情发生后我也多次和镇政府取得联系,请求他们调解处理,他们的处理意见是:村会计的做法是合乎政策要求的,如果我个人需要分配土地必须把户口迁回本村,可我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是符合分配土地条件的,随后我也咨询了律师和司法部门,他们的答复是“村委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如需回复网友留言,请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29—85257538,并将电子版回函发至2425048306@qq.com。联系电话:029-8525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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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理 2015-08-17 10:07
已转交 2015-08-17 10:07
已反馈 2015-09-0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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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反馈
永寿县:反映人不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永寿县
2015-09-01 17:04

尊敬的网友“七月的夏”:

感谢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回复,以下是回复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问题

1996年12月1日,仪井镇侯家村委会与其家签订了家庭责任田承包合同,合同期30年,至2026年期满,且有永寿县公证处公证书。其高校毕业后在外打工,只是个人户口迁出,不是全家迁出,本人的农户家庭还在该村,享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因调整地收回。

二、调查情况

经查,侯家村至二轮土地承包以来,人口不断增加,人地矛盾突出, 2015年夏收后,侯家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体向侯家村村委会申请,要求进行土地调整。经该村村民会议研究,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把握及处理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十四条中第四项等政策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调整,并制定土地调整方案如下:

(一)人员增减变化时间至2015年6月30日。

(二)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原工作单位辖区户籍管理部门转回农业户口的一律不予划地。

(三)农业户口按户口本人数为准。

反映人侯文刚家庭共四口人,本人上学户口迁出,父亲退休教师为非农业户口,妹妹出嫁户口已迁出,只有母亲一人为农业户口。侯文刚2003年至2006年在陕西理工学校上学,上学期间将户口转到学校,毕业后档案转至县人才交流中心,户口落到县城关派出所为非农户口,未转回侯家村,毕业至今一直在西安打工。所以,该反映人不属于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也不在该村,不再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此在本次土地调整中按照土地调整方案,将原有土地收回。

三、处理情况

侯家村调整土地是侯家村村民集体意愿,调整过程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村民集体协商,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故该村委会调整土地行为在政策范围内,反映人不再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对以上回复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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