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咸阳市永寿县仪井镇侯家村人,我家于1996年12月1日和村委会签订了家庭责任田承包合同,合同期30年,至2026年期满,现还在合同期内,且有永寿县公证处公证书。
我村在今年8月份对土地重新划分调整,村会计侯和平负责此事,此次划分中他以我本人户口暂在县人才交流中心为由不予以分配土地。我是因学校毕业后户口迁致永寿县人才交流中心,现在外打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我只是个人户口迁出,不是全家迁出,我的农户家庭还存在,其他家庭成员还有责任田且户口还在本村。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章中也明确写到“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法中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永寿县也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小城镇,根据法律规定我个人是享有土地分配条件的,可村会计还是坚持不予分配土地。
事情发生后我也多次和镇政府取得联系,请求他们调解处理,他们的处理意见是:村会计的做法是合乎政策要求的,如果我个人需要分配土地必须把户口迁回本村,可我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是符合分配土地条件的,随后我也咨询了律师和司法部门,他们的答复是“村委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