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置疑物价局物业停车服务费的规定

amyli7103
2013-04-0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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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十几万员买了一个车位,但是每月还要交相应的服务费,虽然物价局相关人员解释就象买房要交物业费一样。但是汽车车位本来应该做为房产的配套,普通房产的物业费按物业资质每平米一元多,但是一个小小的停车位停车服务费最高就有150元。

因此严重质疑物价部门在定相关价格是依据是什么,难道是和物业公司狼狈为歼,置广大业主的利益不顾,为物业公司服务的吗?

在江淅沪一带,很少有停车服务费的说法,如果业主购买了车位或车库,也不会另外交停车服务费。希望物价部门在制定相关价格是能多实际调研,不要坐在那里思考。

以下是陕西省物价局2013年对停车收费的新规定,但是了解了一下,以下所说的停车费只是停车服务费,按照省物价局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即一类停车场、二类停车场和三类停车场。小型车辆在一类停车场的室内停车场停放,如果按月收费,费用不得高于每月150元;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每月收费不得高于80元;小型车在一类停车场的室内停车场停放,如果按次收费,每次收取费用不得超过5元,在小区露天停车场停车,则每次最高不超过4元。进入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按次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机动车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

[此内容为网友反映问题,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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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回复:服务费属于维护成本 有政策依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05-08 13:03

尊敬的网友“amyli7103”:

感谢您对西部网《民生热线》的支持!

看到您关于“置疑物价局物业停车服务费的规定”的反映后,热线编辑将情况反映给了陕西省物价局,现将收费情况及解释公布如下:

一、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主要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及《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监发〔2002〕148号)等规定而制定。

鉴于停车服务仅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有车业主提供的一种服务,实质上属于部分有车业主特约服务的范畴,有别于全体业主享有的社会物业服务,部分有车业主享受特殊服务、交纳相应的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再就是在停车服务收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现阶段,车位供需矛盾突出,为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无序乱涨,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很有必要。

二、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成本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补偿合理经营成本,即按照停车场(所)设施维护、管理、服务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核定。

停车服务费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人工费用;车库照明用电、动力用电费用;交通指示、标识;车库管理设备(如闸机、监控系统);车库辅助设备(如消防、通风系统);车库行车辅道、车位硬化路面、车库墙面维修养护费用及卫生保洁费用等。

三、我省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我省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2005年之前,依据当时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成本及有车业主的承受能力制定的。2012年11月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修订出台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完全保持了省物价局、省住建厅(陕价经发〔2005〕158号)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变,多年来未作调整。

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划分为三类,按照一、二、三类车场类别分为三个收费等级,以按月计价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为例:室内一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50元,室内二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30元,室内三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00元;一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80元,二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60元,三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50元。各类停车场对硬件设施都有具体要求,如室内一类停车场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露天一类停车场应 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四、对特殊车辆停放服务的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各地对政策理解的差异,省物价局以陕价服函〔2013〕30号函复各地: 小区业主(使用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计价,不得按次或计时收费。属业主(使用人)亲友临时来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按次计价。进入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按次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机动车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非机动车连续停放每24小时为一次,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尚未离开小区者,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车位租赁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完全产权的车位租赁价格由产权人与车主商定,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含占道停放)租赁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车主商定。物业服务企业按商定标准代为收取。

五、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做到亮证收费并出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制定服务价格依据及制定服务价格文号、执行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失职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七、积极制定我省停车服务收费的整改措施

我局要根据广大网民反映的停车服务收费问题,认真进行调研和分析,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广大有车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再次修订《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如有疑问,可与西部网《民生热线》编辑部联系:029-85257538-103

西部网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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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回复:服务费属于维护成本 有政策依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05-0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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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主要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及《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监发〔2002〕148号)等规定而制定。

鉴于停车服务仅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有车业主提供的一种服务,实质上属于部分有车业主特约服务的范畴,有别于全体业主享有的社会物业服务,部分有车业主享受特殊服务、交纳相应的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再就是在停车服务收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现阶段,车位供需矛盾突出,为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无序乱涨,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很有必要。

二、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成本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补偿合理经营成本,即按照停车场(所)设施维护、管理、服务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核定。

停车服务费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人工费用;车库照明用电、动力用电费用;交通指示、标识;车库管理设备(如闸机、监控系统);车库辅助设备(如消防、通风系统);车库行车辅道、车位硬化路面、车库墙面维修养护费用及卫生保洁费用等。

三、我省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我省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2005年之前,依据当时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成本及有车业主的承受能力制定的。2012年11月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修订出台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完全保持了省物价局、省住建厅(陕价经发〔2005〕158号)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变,多年来未作调整。

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划分为三类,按照一、二、三类车场类别分为三个收费等级,以按月计价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为例:室内一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50元,室内二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30元,室内三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00元;一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80元,二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60元,三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50元。各类停车场对硬件设施都有具体要求,如室内一类停车场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露天一类停车场应 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四、对特殊车辆停放服务的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各地对政策理解的差异,省物价局以陕价服函〔2013〕30号函复各地: 小区业主(使用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计价,不得按次或计时收费。属业主(使用人)亲友临时来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按次计价。进入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按次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机动车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非机动车连续停放每24小时为一次,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尚未离开小区者,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车位租赁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完全产权的车位租赁价格由产权人与车主商定,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含占道停放)租赁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车主商定。物业服务企业按商定标准代为收取。

五、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做到亮证收费并出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制定服务价格依据及制定服务价格文号、执行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失职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七、积极制定我省停车服务收费的整改措施

我局要根据广大网民反映的停车服务收费问题,认真进行调研和分析,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广大有车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再次修订《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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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主要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及《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监发〔2002〕148号)等规定而制定。

鉴于停车服务仅是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有车业主提供的一种服务,实质上属于部分有车业主特约服务的范畴,有别于全体业主享有的社会物业服务,部分有车业主享受特殊服务、交纳相应的费用是公平合理的。再就是在停车服务收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现阶段,车位供需矛盾突出,为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无序乱涨,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很有必要。

二、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成本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补偿合理经营成本,即按照停车场(所)设施维护、管理、服务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核定。

停车服务费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人工费用;车库照明用电、动力用电费用;交通指示、标识;车库管理设备(如闸机、监控系统);车库辅助设备(如消防、通风系统);车库行车辅道、车位硬化路面、车库墙面维修养护费用及卫生保洁费用等。

三、我省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我省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2005年之前,依据当时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行成本及有车业主的承受能力制定的。2012年11月省物价局、省住建厅修订出台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完全保持了省物价局、省住建厅(陕价经发〔2005〕158号)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变,多年来未作调整。

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划分为三类,按照一、二、三类车场类别分为三个收费等级,以按月计价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为例:室内一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50元,室内二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30元,室内三类停车场小型汽车为100元;一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80元,二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60元,三类(露天)停车场小型汽车为50元。各类停车场对硬件设施都有具体要求,如室内一类停车场应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露天一类停车场应 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四、对特殊车辆停放服务的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各地对政策理解的差异,省物价局以陕价服函〔2013〕30号函复各地: 小区业主(使用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计价,不得按次或计时收费。属业主(使用人)亲友临时来小区走亲访友的车辆按次计价。进入小区临时停放30分钟内不得收费,超过30分钟按次收费,按次计费不分昼夜。机动车连续停放每8小时为一次,非机动车连续停放每24小时为一次,超过第一个计次时间尚未离开小区者,按第二次计费,依此类推。车位租赁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有完全产权的车位租赁价格由产权人与车主商定,属全体业主共有的露天停车位(含占道停放)租赁价格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与车主商定。物业服务企业按商定标准代为收取。

五、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做到亮证收费并出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制定服务价格依据及制定服务价格文号、执行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失职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七、积极制定我省停车服务收费的整改措施

我局要根据广大网民反映的停车服务收费问题,认真进行调研和分析,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广大有车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再次修订《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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